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工厂老板串通电力职工窃电 二人同获刑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4
摘要:工厂老板串通电力职工窃电 二人同获刑罚
  湖南常德一家塑料制品厂的老板为降低经营成本、节省开支,竟串通电力公司职工窃取国家电能。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7月初,常德市武陵区某塑料制品厂法人代表华某找到常德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局职工范某商议减少该厂的电费开支,范某提议采取短接该厂电能表,使电流不计量的方式进行窃电。2015年7月4日,被告人范某受被告人华某的指使,对常德市武陵区某塑料制品厂的B相电能表进行短接,后陆续收取被告人华某的好处费共计3万元。至2016年6月16日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查获该厂有窃电行为,经鉴定:因该厂窃电行为导致不明损失电量513443.65kwh,不明损失电费366681.64元。案发后被告人华某主动退回全部盗窃所得赃款,被告人范某主动退还了3万元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电力资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华某、范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某、范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范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