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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火枪打野味 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入狱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09
摘要:制售火枪打野味 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入狱
  为打野味制作和出售火枪,供自己和同村村民使用,因违法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被判入狱。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民制作、出售、持有枪支案进行一审宣判,撤销此前交通肇事罪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杨某甲持一支火药枪(该枪长l33cm)邀约被告人杨某某一同前往泸溪县白羊溪乡马王溪村野猫坳打猎,后在回家途中,杨某甲将该枪放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由被告人杨某某保管。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打猎为由,从湘西州吉首市光明桥附近购买了无缝钢管等材料,并利用其家中切割机、打磨机、冲床等设备,为自己制造了一支火药枪(该枪长97cm),经鉴定,该两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同月,杨某乙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在打猎过程中因觉得该枪后坐力太大,就将该枪交给被告人杨某某改造,杨某乙支付被告人200元现金,将改造后枪支取走(该枪长112cm)。之后由杨某乙提供无缝钢管,被告人杨某某为其制造了一支火药枪(该枪长97cm),商量好价格为300元,杨某乙将该枪取走后一直没有付款。经鉴定,杨某乙持有的两支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6年5月16日,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住房进行勘查,在其家一楼北侧靠西的房间提取物证长火枪1支、短火枪1支、小钢管4根、零件6件、火药1袋、小钢珠1瓶、枪托1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火药枪三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火药枪一支,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具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制造、买卖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均在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