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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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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江、张高扬等与巢湖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三被上诉人的亲属高萍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高萍生前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三被上诉人作为高萍的近亲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的工伤,职工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无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的,凭确定无法取得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本案中,交通事故侵权人吕才宝赔偿三被上诉人的损害赔偿金,经三被上诉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原审法院作出(2014)巢执字第00989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吕才宝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该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至三被上诉人无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三被上诉人凭(2014)巢执字第00989号执行裁定书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合法有据。上诉人对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巢湖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李进学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文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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