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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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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江、张高扬等与巢湖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张长江、张高扬、杜素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执行裁定书是在被上诉人申请的情况下出具的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执行局在查明吕才宝没有财

张长江、张高扬、杜素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执行裁定书是在被上诉人申请的情况下出具的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执行局在查明吕才宝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才应被上诉人要求出具执行裁定书,如没有执行裁定书,否则行政赔付无法进行。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书可以恢复,被上诉人可通过恢复执行获得赔偿,不是无法获得赔偿。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与140号文件规定相一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可能获得双重赔偿,被上诉人认为即使是双重赔偿,并非不合法不合理,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是劳动的福利与保障,如果没有劳动者的劳动,就不会产生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工亡后,没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允许赔偿。上诉人认为如被上诉人获得双重赔偿,对其他在工作期间工伤事故获得赔偿的人不公平,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被上诉人请求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只要工伤产生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都应当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而我国数省份也实行这样的赔偿。上诉人提出要求对第三人吕才宝享有追偿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上诉人要求追偿的是被上诉人亲属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这些项目和金额应当属于上诉人专享,而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的权利。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三原告身份证复印证件。证明三原告的自然情况。2、三原告亲属与高萍交的养老保险,证明高萍享有各项保险的权利。3、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高萍的死亡为工伤。4、巢湖市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5、巢湖市法院(2014)巢执字第00989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吕才宝没有履行能力。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证明被告只能赔付差额部分。2、高萍享受工伤待遇差额的核算和保险赔偿项目计算清单,证明具体赔偿数额。3、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执字第00989号裁定书,证明原告可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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