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立无诉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原告李立无诉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4:45:3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李立无,男,汉族,1966年12月31日生。 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尕果,区长
|
原告李立无诉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4:45:3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李立无,男,汉族,1966年12月31日生。
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尕果,区长。
原告李立无诉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房屋位于金明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何卫斌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