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22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士祥,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张光强,男,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住本县城郊乡东关行政村肖庄。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2017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2017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宋 琨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