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荥民二初字第764号 |
原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曹李村民委员会十二村民组。 负责人张建平,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 法定代表人朱留纪。 原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曹李村民委员会十二村民组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0年7月10日、2001年10月29日、2002年签订土地开发合同三份,约定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与光武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被告支付相应地款。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由被告开发建设,而被告在陆续支付原告地款120万元后,以不与原告就合同款项进行结算的办法,不支付剩余地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款100万元,并支付合同总地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实际上是被告在原告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其未向政府部门履行土地性质转换程序及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程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曹李村民委员会十二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国宏 审 判 员 刘峰 审 判 员 孙先兴
二〇一三年 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牛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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