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34号 |
原告钱晓仓,男,出生于1973年6月9日。 被告李延东,男,出生于1970年12月1日。 被告李云霞,女,出生于1970年7月25日。 原告钱晓仓诉被告李延东、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晓仓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均锋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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