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管终字第10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尼亚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汪家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胜,男,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韩明秀,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北京圣尼亚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国胜,原审被告韩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货物销售地在延津县,原阳县只是原告所在地,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杨国胜起诉被告因种子问题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行为地在原阳县,故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圣尼亚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