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三民四终字第29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秦岭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安底村。 法定代表人杨克详,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清,女,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 灵宝市润安建筑矿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武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战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昌,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莞斌,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志均,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华周,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新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兴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满书,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青忠,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奉,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春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林,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道满,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鸿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安勇,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治刚,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道攀,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礼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会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元,女,汉族。 上列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岳兴明,男,汉族。 上列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何礼政,男,汉族。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兴贵,男,系岳兴明之兄。 上诉人河南秦岭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岭金矿)、灵宝市润安建筑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战平等21人、岳兴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秦岭金矿和润安公司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岭金矿的委托代理人段清、润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卫东、被上诉人崔战平等21位农民工诉讼代表岳兴明、何礼政以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飞、被上诉人岳兴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秦岭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4868元,灵宝市润安建筑矿山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4868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森 林 代理审判员 汤 静 侠 代理审判员 焦 玉 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传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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