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濮刑初字第262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振国,男,因寻衅滋事,2013年4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3日,2013年4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4月19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振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鲁振国驾车行驶至濮阳县习城乡雷楼村西时与娃哈哈业务员靳耀X等人的货车相遇,因靳耀X未给鲁振国避让车道,鲁振国拦住靳耀X的车并将靳拉下,挥拳将其鼻部打伤,经鉴定靳耀X鼻骨骨折属于轻伤。 二、2013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鲁振国在濮阳县徐镇镇王楼村翡翠明珠KTV1005房间内唱歌时,酒后无故将房间内的电视砸坏,后在逃窜过程中又将李建X停在路边的车碰坏,并将自己驾驶张冠X的昌河牌微型货车砸坏,被接到报案的徐镇派出所干警将其带到派出所后又将派出所几扇窗户的玻璃砸烂。经鉴定,被砸电视机价值306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鲁振国,宣读了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钦X、吴宁X、李振X、张冠X、席昊X、王后X等人证言,被害人靳耀X、王延X陈述,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海信电视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振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无故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鲁振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鲁振国驾车行驶至濮阳县习城乡雷楼村西时与娃哈哈业务员靳耀X等人的货车相遇,因靳耀X未给鲁振国避让车道,鲁振国拦住靳耀X的车并将靳拉下,挥拳将其鼻部打伤,经鉴定靳耀X鼻骨骨折属于轻伤。(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鲁振国供述:2013年3月14日那天我在徐镇镇集吃饭,喝酒了,喝了多少我不知道。往后的事记不清楚了,只知道在雷楼村西边跟三个人吵架了,打没打我不清楚,被人拉开后骑着摩托车走了,去哪儿也不知道,到天黑了我才知道我在徐镇镇六市村了。我想不起来我借没借车。 2、被害人靳耀X陈述:2013年3月14日下午大概3点半左右,我开着江淮厢货车豫JJK1X8到小甘露村送货,行至雷楼村西的村口时,我从西往东走,迎面一辆奇瑞开瑞优优,蓝色,牌照号豫JHH1X7,站到我开的车前方停住了,我就往后倒车给他让路,这时他叔骑着摩托车过来,还给我说了句:“不好意思了!”我说:“没事”然后就把车给他要走了,他叔开着车往后倒车给我让开路后,我开着车往东走了,当我走到雷楼村西的小桥时,他骑着摩托车又撵上来了,直接把摩托车停到我车前边,不让我走,他来开车门就让我下车,我下车就问他:“咋啦?”他说:“你咋啦跑那么快?”我就说:“村里有减速带,我能跑多快呀,我还拉着一车货。”他就往我跟前凑,被人拉住了,我就说:“咋啦,这都没多远的人,我是甘露集的!”他说:“你哪的也不中,”他还是光说:“你咋跑恁快?”我闻着他多大的酒味,我没理他,他朝我脸上一拳,打到我鼻子上了,把我鼻子打流血了,我捂着鼻子站在车门口擦血了,他又过来掐住我的脖子问我:“还有事咧!”我说:“没事。”他叔过去把他拉走后,他骑着摩托车就走了。 3、证人张钦X证言:我有一辆蓝色奇瑞开瑞小型普通客车, 2013年3月14日下午大概2点来钟,习城乡小甘露村鲁合平的儿子鲁振国到我家来借车,说到甘露集办点事,我就把车借给他了让他开走了,停了一会儿我有急事用车,我骑着摩托车就去撵他,撵到习城乡西北庄村东头,看着我的车头朝西和另一辆送货的车(集装箱车)顶着头在那停着了,我过去把鲁振国从车上拽下来,让他骑摩托车走,鲁振国骑摩托车往东走了,我开着车往后一倒,岔开车后往西调了头,走到习城乡雷楼村西头桥那,看到很多车在那停着,我过去一看鲁振国骑的摩托车在那停着,和送货的三个人在那里,我就说鲁振国:“你给人家抬啥杠呀,走吧!”我就拉着鲁振国让他走,他走后我也走了。 4、证人吴宁X证言:2013年3月14日那天下午2点左右,我和靳耀X、李振X三人一块开着厢货车送货,由靳耀X开车,到习城乡甘露方向送货,我们走到习城乡雷楼村西边的小桥附近,迎面过来一辆蓝色面包车,跑的很快,我们就将车靠路边停住了,对方车也停住了,因为路窄俺往后倒,他就往前撵,还是绕不过去,俺就停住车了,他就下车说俺跑得快,骂了几句,让司机靳耀X下车,靳没下车,这时从东边过来一个年龄较大的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把车给他要走了,把摩托车给他后,他们就往西走了,俺就往东走,大概有十来米时,他从后边骑着摩托车绕过去俺的车,把摩托车斜横着停到俺的车前头了,俺就把车停下来了,他直接跑到驾驶室让靳耀X下车,俺就下车了,下车后就问他:“哥哥,咋回事了,没喝酒吧?”当时看着他脸红像喝酒了,他就说:“会开车不?”俺就劝他,看着劝不住他,我就上车上去拿烟,我点着烟后看到他朝靳耀X脸上打了一拳,打的靳耀X鼻子流血了,我就过去拉架,拉开后他还在吵,那个年龄大的人又开着车过来了,他给俺解释说他喝点酒,别给他一般见识。那个人就叫他骑摩托车走了,俺老板刘建X到现场后他报的案。 5、证人刘建X证言:靳耀X是娃哈哈集团派来的业务员,在我这帮忙销售产品。2013年3月14日那天下午3点钟左右,我接到李振X的电话说:“在甘露集北头,有人找事咧!”我就开车赶过去了,到那没见到找事的人,只见到业务员靳耀X鼻子流血了,我就报案了。 6、证人李振X证言:内容同吴宁X证言。 7、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靳耀X鼻部挫伤伴鼻骨骨折并明显错移位,伤者住院已行“鼻骨骨折整复术”,故靳耀X的鼻骨骨折属于轻伤。 8、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鲁振国通过向靳耀X赔偿损失一万一千元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另有被害人靳耀X入院病历、伤情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案件来源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13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鲁振国在濮阳县徐镇镇王楼村翡翠明珠KTV1005房间内唱歌时,酒后无故将房间内的电视砸坏,后在逃窜过程中又将李建X停在路边的车碰坏,并将自己驾驶张冠X的昌河牌微型货车砸坏,被接到报案的徐镇派出所干警将其带到派出所后又将派出所几扇窗户的玻璃砸烂。经鉴定,被砸电视机价值3060元。(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鲁振国供述:我今天和我的女朋友、“阳X”在采油四厂一条街一个酒店喝酒,我喝醉了,我知道我唱歌,不知道咋去的。记不清在KTV干什么了,也不知道喝酒后开车了没有。我不知道从哪里开到徐镇卫生院的,车是我自己砸的。我对在派出所吵闹并且把派出所的玻璃砸了的事没有印象了。 2、被害人王延X陈述:我们在徐镇镇昆吾大道北段路西开了一家翡翠明珠KTV,今天下午一个年轻孩儿,听说是习城乡小甘露村的,在我们店里闹事。大概下午4时许,我准备从店里走时,听见1005房间有响声,我就过去看,包房里的电视显示屏被砸裂了,地上还有一些碎玻璃。那个年轻孩儿喝醉了,在那儿乱喊乱叫,三个年轻孩儿中有我们一个熟客,我们就商量赔偿的事,一会儿,那个年轻孩儿可能是烦啦,和那个熟客厮打起来,我们就让他们到店门口商量怎么办。到大门口后,那个年轻孩儿和那个女孩上了一辆小货车,那个熟客跟我谈赔偿的事。那个年轻孩儿发动车就想跑,往后猛的倒车,碰在一辆白色的雪铁龙轿车上,之后,他又开着车向南跑啦。我和席昊X、陈红X开车就追他,追到徐镇卫生院西边时,他车前面有一辆拖拉机,我们就追上他,他一看跑不了,就从他自己车上拿了一把铆钉钳子,把他的车玻璃、车顶砸啦。之后他和那个女孩想走,我们拦住他不让他走。派出所的人把他抬到警车上拉到派出所。等我到派出所时,交警队的人也在,那个年轻孩儿还在吵闹,好几个人都拉不住他。我们没有打他。 3、证人张冠X证言:我有一辆昌河双排车,车牌照是豫JQ6231。我的车今天上午八点多借给习城乡小甘露的鲁振国了。下午17点30分到达徐镇派出所见到鲁振国了,我看他是喝醉了,要水喝,派出所的人给我水,我让他喝水,他还把水瓶给踢了。我是后来才知道4月10日的交通事故的。 4、证人席昊X证言:我在徐镇镇翡翠明珠KTV做服务员,今天下午三点多,三个年轻孩儿和一个女孩儿来我们店里唱歌,他们要了10瓶啤酒及一些零食,过了一会儿,我们老板说他们闹事呢,我就过去看,包房里的电视显示屏被砸裂了,地上还有一些碎玻璃,那个年轻孩儿喝醉了,在那儿乱喊乱叫,三个年轻孩儿中有我们一个熟客,在跟老板王延X谈论赔偿的问题。一会儿,那个年轻孩儿可能是烦啦,和那个熟客厮打起来。我们就让他们到店大门口商量怎么办。到大门口后,那个年轻孩儿和那个女孩儿上了一辆小货车,他发动车就想跑,一下子把车倒在一辆白色的雪铁龙轿车上,之后,他又开车向南跑啦。我和老板王延X、陈红X开车就追他,追到徐镇卫生院附近时,他车前面有一辆拖拉机,他跑不了拉。他就从他自己车上拿了一把铆钉钳子,把他的车玻璃、车顶砸啦,之后他和那个女孩想走,我们拦住他不让他走,同时我们报了警,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去后,就把他拉到警车上,带到了派出所,之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他开的车牌照记不清了,是白色的小货车。 5、证人王后X证言:我和甘露的那个年轻孩儿以前不认识。今天中午11时许,我去我堂弟在采油四厂一条街的烤鱼店里送椅子,到那儿后,正好梁庄乡杨堌堆村的杨阳和习城乡甘露的一个年轻孩儿、一个年轻女孩儿在店里喝酒,我去时他们已经喝了一瓶白酒,我又拿了一瓶白酒,我们三个喝完啦。喝完酒后,我们都喝的差不多了,我和杨阳去送他,杨阳开着一辆小货车,走到四厂南边的红林酒店时,甘露的年轻孩儿非要再去喝点,我们把他拉上车,他又要去KTV唱歌。到KTV里面后,我们点了一些啤酒,我正点歌时,听见“砰”的一声,就看见里面的电视显示屏被砸裂拉。我问咋回事,甘露的年轻孩儿说是他用烟灰缸砸的。地上都是碎玻璃,一会儿老板去啦,让他赔钱,他和那个女孩坐上小货车就想跑,货车往后倒车时碰在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上,之后他开着车往南跑,我们在那儿没走。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啦。 6、证人李建X证言:2013年4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当时我在我的眼科诊所里,我的车在我门口路西边公路上停着,突然听到有碰撞声,我就出来看,看到一辆微型小货双排车,离我的车有10多米,向南走了。当时不知道碰的是我的车,走到我的车右边一看,是我的车被撞了。我看到KTV舞厅的人开车追那个车,后来我也追过去了,我到那儿后那辆小货车已被砸了,听在场的说是他自己将自己的车砸了,当时派出所的人在那,后来将那个开车逃跑的人带到派出所。我的车是银灰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车号是豫JJX71X。 7、证人陈红X证言:内容同席昊X证言。 8、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关于对鲁振国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鲁振国血液中乙醇246.48mg/100ml,鲁振国饮酒状态已达到醉酒标准。 9、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海信电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海信电视价值3060元。 10、协议书:2013年4月10日下午鲁振国驾驶豫JQ6231小型货车,在徐镇昆吾路翡翠明珠门口,倒车时将停在路西边缘李建X豫JJJ712小型轿车撞坏后,该事故经双方协商由鲁振国车主(张冠X)李建X赔偿损失1500元。 11、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鲁振国通过向王延芳赔偿损失二千元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张冠X提供修车清单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砸坏的车辆及派出所楼道玻璃的照片等证据。 本案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振国在2011年8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濮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鲁振国在2013年4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濮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 3、归案情况的说明:2013年3月14日由刘建X报案至濮阳县公安局。2013年4月13日将因寻衅滋事正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中的鲁振国转刑事拘留。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振国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无故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振国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鲁振国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振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国玺 审 判 员 戴文顺 审 判 员 后利珍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 雪 |
上一篇:再审申请人李志敏因与被申请人范素梅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