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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俭犯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确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俭,女,1953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寄押于广州公安处看守所,2013年3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4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确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俭,女,1953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寄押于广州公安处看守所,2013年3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4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俭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俭其辩护人刘凤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李俭以为陈××的儿子李俊凯入户口为由,利用假户口本骗取陈××5000元。2012年夏天,李俭将5000元退还给陈××。2、200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俭以为杜××夫妇办理二胎证为由,利用假户口本、假二孩生育证骗取杜××3500元。2013年春节前,李俭通过亲戚将3500元退还给王一×、杜××夫妇。3、2002年,被告人李俭以为赵××的孙女陈营营入户口、为陈二×办理二胎准生证为由,利用假户口本、假二孩生育证骗取赵××、陈二×3500元钱。4、2005年,被告人李俭以为李保平的女儿李倩倩入户口为由,利用假户口本骗取李保平3000元钱。5、2007年,被告人李俭以为王王四×办理二孩生育证为由,利用假二孩生育证骗取王王四×2200元钱。6、2008年春天,被告人李俭以为王五×的女儿王议颉入户口为由,利用假户口本、假出生医学证明骗取王五×2000元钱。7、2008年,被告人李俭以为杨××的儿子杨二×、儿媳刁××办理结婚证、生育证为由,利用假结婚证骗取杨××1200元钱。8、2007年,被告人李俭以为应××办理一胎生育证为由,利用假一孩生育证和假出生医学证明骗取应××1200元钱。9、2008年春天,被告人李俭以为荀××的儿子崔××办理结婚证为由,利用假结婚证、假户口本骗取荀××1000元钱。10、2004年,被告人李俭以为荀建停的女儿入户口为由,利用假户口本骗取荀建停25元钱。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俭的供述,被害人陈××、杜××、陈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俭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刘凤海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诈骗陈××5000元、第二起诈骗杜××3500元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可以认定次数,但应从被告人李俭诈骗总额中扣除;起诉书指控第四起诈骗李保平3000元收取的是社会抚养费,不能认定为诈骗;被告人除指控的第二起笔是告发外,其余九笔均是在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的,其当庭自愿认罪,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李俭以为陈××的儿子李俊凯入户口为由,利用假户口本骗取陈××5000元。2012年夏天,李俭将5000元退还给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陈述:2009年3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儿子才出生半个多月,我还在家里坐月子,李俭到我家找到我说:“你儿子的户口问题咋办呢”,我说“你既然过来了,你看着办吧”,李俭就说“你把钱交给我,我帮你们找人把计生办和派出所的罚款交了,再帮你把你家小孩户口入了,啥都给你摆平,你都不用管了”。我当时想着这样省事了,就问李俭需要多少钱才能办好。李俭说5000元钱是用来交计生办的罚款,当时,我就给李俭拿了5500元钱,并把我家的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给李俭了。过了两天,李俭找到我说还得拿500元钱用来到派出所入户口,我当时就给李俭拿了500元钱。过了一周多时间后,李俭就把办好的户口本和我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给我了。我拿到户口本后,看到李俭把我儿子李俊凯的信息添加到我家户口本上,并且盖有派出所的常住章和户籍民警的章,而且是机器打印的,我当时就没有怀疑。2012年11月份,我来派出所办事时,派出所民警告诉我,我家户口本上只有我丈夫李××、我大女儿李梦佳、我二女儿李梦柯和我的信息,李俊凯的信息是假的,我这才知道李俭给我入了假户口。

2、证人李××证实:2009年春天,我儿子李俊凯出生后,李俭找到我们家说我儿子李俊凯入户口的事情,当时我听妻子陈××说她给李俭拿了5000多块钱办理李俊凯入户口的事情,李俭后来把入好的户口本给我们了。去年秋天,陈××到普会寺派出所办事时,派出所民警告诉她李俊凯的入户口是假户口,根本不是在派出所办理的,我这才知道李俭给李俊凯入了假户口。2012年秋天的一天,我和我爱人陈××在确山县城碰到李俭了,当时我拉着李俭要上派出所说事,当时我花了5000多元钱她也没有给我办成事,李俭说还要给我入真户口呢,我对李俭说不用她入了,把我们的钱给我们。当时李俭在商贸局家属院她家里给我们了5000元钱。其实陈××找李俭入户口时给李俭拿了5500元钱的,第一次给李俭拿了5000元钱,后来又给李俭拿了500元钱。

3、被告人李俭供述:2009年2月份,普会寺乡马沟村马沟三组的村民李××的老婆陈××找我办理三胎入户口,当时陈××给我拿了5000元钱,让我给她儿子李俊凯入户口,我就把李俊凯的个人信息添加到李××家的户口本上了。2012年夏天,陈××找到我说我给她儿子入了假户口,我就让陈××到商务局家属院我家里拿那5000钱,当时陈××和李××一块到我家里拿的5000元钱。

4、普会寺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经普会寺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系统该辖区内无李俊凯的户口信息。

5、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文)字[2012]09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署名“李××”的居民户口簿上内容为“确山县公安局户口专用普会寺派出所”印文和户籍“常住”印文与确山县公安局普会寺派出所提供的“户口专用”和户籍“常住”印文分别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二、200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俭以为杜××夫妇办理二胎证为由,利用假户口本、假二孩生育证骗取杜××3500元。2013年春节前,李俭通过亲戚将3500元退还给王一×、杜××夫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杜××陈述:2007年春天的一天,我弟媳妇张××打电话告诉我说,马沟村的妇联主任李俭到我们马沟村张庄办事时,张××问李俭我们夫妻俩的情况符合不符合要二胎,李俭告诉张××说我们女儿已经十多岁了,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并说她能够帮我们夫妻俩办理二胎生育证。我当时也想着既然符合生育二胎,就再要一个孩子。随后,我就把我们一家三口的合影照给张××了,让张××交给李俭办理二胎生育证用。过了一段时间,李俭告诉张××说二胎生育证快办好了,需要我们拿3500元钱才能拿到二胎生育证。我马上就回马庄村张庄我家里了,我把家里的小麦卖了后,就在张××家里给李俭了3500元钱,我送李俭回家时,我又给李俭买了百十块钱的饮料。又过了一段时间后,李俭通过张××把办好的二胎生育证给我了。2008年9月份,我在确山县人民医院第一门诊生下了儿子王锦阳,出院报销医疗费用时,医院不给报销,当时就没有报销成医疗费,我就出院了。出院几天后,我丈夫王一×给李俭打电话问李俭为啥报销不成住院医疗费时,李俭让王一×把二胎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等材料交给她,让她去办理。王一×就把相关材料交给李俭了,过了几天,李俭就打电话给我丈夫说办好了,让我丈夫去拿钱和相关证件。王一×说他去拿医院报销的钱时,还给李俭拿了1000元钱来感谢李俭帮忙办二胎生育证的事情,还说给李俭买了一些烟酒,具体啥东西我也不清楚。2011年3月,我丈夫单位里要求上报二胎生育情况,王一×想着我们有二胎生育证,就上报了。后来确山县纪检委的找到我丈夫说我们的二胎生育证是假的,后来王一×拿着李俭办理的二胎生育证找到确山县计生委,计生委工作人员查询了二胎生育证编号后告诉我丈夫说,我们的二胎生育证确实是假的。前一段时间,王一×听说你们刑警大队管这事,就过来报案了。

2、被害人王一×陈述:李俭给我办理好二胎生育证后,我一直都认为那是真的。2011年3月份,我们水利局要求上报二胎生育情况时,我想着我有二胎准生证,就上报了。后来确山县纪委找到我说,我家的二胎生育证是假的,当时我还不相信。随后,我拿着李俭给我办理的二胎生育证到确山县计生委查询了二胎生育证上的编号后,我才知道李俭给我家的办理的二胎生育证确实是假的。我听杜××说她给李俭拿了3500元钱,后来李俭帮我们家把二胎生育证办好后,我又给李俭拿了1000元感谢费。因为杜××找李俭办理二胎生育证时给李俭拿了3500元钱,李俭当时给我办理了假证。后来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李俭怕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就让她妹妹李三妮把那3500元钱退给我。

3、证人张××证实:2007年,具体什么时间我也说不准,我们村委妇联主任李俭到我们庄上办事时,我把我哥嫂的详细情况给李俭说了一下,问李俭符合不符合办理二胎生育证的条件,李俭说符合。我把情况告诉我大嫂杜××后,我大嫂就说想要,但是我大哥王一×不同意,说手里没有钱。那天下午两三点,李俭到我家里时,杜××家正在卖粮食,卖完粮食后,我和杜××就给李俭了3500元钱,让她帮杜××办理二胎生育证。我记得那天下午,我和杜××还给李俭拿了一件伊利纯牛奶,并把李俭送到我们庄路口。过了十多天后,李俭把办好的二胎生育证送到我家里。

4、证人王二×证实:我听李俭说普会寺乡马沟村张庄组的王一×曾经找她办理二胎生育证,李俭给王一×办了一个假二胎生育证。后来,王一×到公安局告李俭了,李俭听说后就让我们夫妇俩把那3500元钱还给王一×,因为当初王一×找李俭办理二胎生育证时,王一×曾经给李俭拿了3500元钱。

5、被告人李俭供述:2007年8月份左右,普会寺乡马沟村张庄组的张××和杜××找到我让我给杜××办二胎生育证,当时杜××已经怀孕了,杜××的丈夫王一×在确山县水利局上班,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我记得杜××给我拿了杜××一家三口的合影照片,杜××和其丈夫王一×的身份证,一本蓝皮的老户口本,当时杜××还给我了3500元钱,一件牛奶。过了半个多月,我就把办好的假二胎生育证和杜××家的证件给张××了。过了几个月后的一天,王一×给我打电话说,他拿着我给他办理的二胎生育证和户口本,无法在医院里报销合作医疗,后来我对王一×说,你把相关手续交给我,我来给他报销合作医疗。后来我用我自己的钱给王一×拿了900元钱,算是他报销合作医疗的钱。2013年春节前,我已经通过亲戚将那3500元退还给王一×夫妇了。

6、人口计生委证明证实杜××、王一×未办理二孩生育证,其本人所持生育证号08417005751不是确山县人口计生委领取的生育证。

7、普会寺派出所出具证实,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该辖区内无杜××、王智慧的户口信息。

8、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文)字[2012]09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署名“杜××”的2008年度农业户口二孩生育证上内容为“确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确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证专用章”与确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两枚印文分别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署名“杜××”的居民户口簿上内容为“确山县公安局户口专用普会寺派出所”印文和户籍“常住”印文与确山县公安局普会寺派出所提供的“户口专用”和户籍“常住”印文分别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三、2002年,被告人李俭以为赵××的孙女陈营营入户口、为陈二×办理二胎准生证为由,利用假户口本、假二孩生育证骗取赵××、陈二×35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二×陈述:2002年春天,我找到李俭说,我与湖南怀化市的女孩李美丽结婚后,由于我与李美丽的年龄都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李美丽的户口也没有从湖南省迁过来,没法办理结婚证。李俭说,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办结婚证,需要我拿2000元钱给李俭。过了两天,我妈赵××和我爸陈三×就到李俭家里拿了2000元钱,过了一个多月,李俭就把给我们办好的结婚证交给我妈赵××了。2004年秋天,由于我与李美丽感情不和离婚,我妈赵××又找的李俭给我和李美丽办理的离婚证。2006年,我女儿四岁时,李俭找到我妈赵××说,我女儿陈营营需要入户口,需要我妈给她拿3000元钱用来入户口。我妈和我爸陈三×到李俭家给李俭拿了3000元钱用来给李俭入户口,后来我看到我家的户口本把陈营营的个人信息写到户口本上了。2008年春天,我与张一×结婚后,由于我与前妻有一个女儿陈营营了,需要办理二胎生育证,我找李俭办理了二胎生育证,当时我给李俭拿了1300元钱,后来我又给李俭拿了200元钱当作跑腿费。

2、被害人赵××陈述:2002年春天的一天,李俭给陈二×和李美丽办理结婚证是,我曾经给李俭拿了2000元钱,过了两年,李俭又给陈二×和李美丽办理了离婚证,不过办理离婚证时,李俭没有向我们家要钱;2005年夏天的一天,我大孙女陈营营四岁了,李俭找到我说,需要给陈营营入户口,当时我和我丈夫陈三×到李俭家给李俭拿了3000元钱,当时李俭的丈夫也在家;2007年12月份陈二×与张一×结婚了,2008年春天的一天,我大儿子陈二×曾经赵李俭办理二胎生育证,当时我听陈二×说他先给李俭拿了1300元钱,后来又给李俭拿了200元钱作为跑腿费。结婚证、离婚证我不知道真假,户口是假的。

3、证人陈三×证实:2002年前后,我和爱人赵××曾经找李俭给我大儿子陈二×和李美丽办理结婚证,当时我和我爱人赵××到李俭家给李俭拿了2000元钱,后来李美丽和陈二×感情不和分开时,李俭又给陈二×办理了离婚证,办理离婚证时我们家没有给李俭拿钱。2006年,李俭找到我们家说,我孙女陈营营还没有入户口,需要我们家拿3000元钱用来给陈营营入户口,当时我和我爱人赵××一块到李俭家给李俭拿了3000元钱用来给陈营营入户口,当时李俭的丈夫也在家。我不知道李俭给陈二×的办理的结婚证、离婚证的真假,现在我们也没有去核实过结婚证、离婚证的真假。不过,李俭给陈营营入的户口和李俭给陈二×办理的二胎生育证是假的,我听陈二×说他去核实过。

4、证人张一×证实:2008年春天的一天,我丈夫陈二×曾经赵李俭办理二胎生育证,结果李俭给我们办理了假二胎生育证。我听陈二×说总共花了1500元钱,陈二×先给李俭拿了1300元钱,过了半个月时间,陈二×又给李俭拿了200元钱作为跑腿费。

5、被告人李俭供述:关于我给陈二×家办证的事情以这次为准,以前我没有说清楚,有些地方我没有记住。2002年,我给陈二×与湖南女孩李美丽办理过结婚证,后来我又给陈二×与李美丽办理了假离婚证,办理结婚证时陈二×的母亲赵××给我拿了一件饮料,我没有拿陈二×家的钱。后来,为了应付计生检查,我又给陈二×与李美丽办理了离婚证,办理离婚证时我也没有要陈二×家的钱。2006年,陈二×的母亲赵××找到我给她孙女陈营营入户口,当时赵××和陈三×一块到我们家里给我拿了2000元钱。后来,陈二×又娶了一个叫张一×的寡妇,当时张一×嫁给陈二×时带了一个女儿,陈二×与前妻李美丽有一个女孩叫陈营营。陈二×与张一×生下一个女孩,当时陈二×找到我给他办理了二胎准生证,我记得陈二×先是给我拿了1300元钱,后来又给我拿了200元跑腿费。我给陈营营入了假户口,又给陈二×办理了假二孩生育证,两次我一共收了陈二×家3500元钱。

6、人口计生委证明证实杜××、王一×未办理二孩生育证,其本人所持生育证号08417005751不是确山县人口计生委领取的生育证。

7、普会寺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该辖区内无杜××、王智慧的户口信息。

8、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文)字[2012]02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署名“陈三×”的居民户口簿上内容为“确山县公安局户口专用普会寺派出所”印文和户籍“常住”印文与确山县公安局普会寺派出所提供的“户口专用”和户籍“常住”印文分别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四、2005年,被告人李俭以为李保平的女儿李倩倩入户口为由,利用假户口本骗取李保平3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三×陈述:2004年12月20日我三女儿出生了,我刚从医院回家坐月子期间的一天上午,我们村书记张留武、村主任陈全德、村妇联主任李俭到我家里说:“你们三女儿属于超生,现在需要拿钱上户口,你们只要拿出3000元钱就能把你三女儿户口上了,其它不用你们管”,当天下午我丈夫李保平就把3000元钱和我家户口本拿给李俭了,并且告诉李俭了我三女儿的出生日期。过了一段时间,李俭就把我家户口本拿回来了,我看到我家户口本上显示有我刚出生的三女儿的信息,当时就想着李俭等人把我三女儿的户口入上了。2011年底,派出所通知村民换户口本,我拿着户口本到普会寺派出所换户口本时,派出所的民警说:“你三女儿的户口信息是假的”,我告诉派出所民警说是我们村委张留武、陈四×和李俭等人给我办理的三女儿入户,咋会是假户口呢。后来,我找到我们村委主任陈四×,陈四×不承认他给我三女儿入了假户口,并说是李俭一手操作的。我听李保平说他在村委办公室那给李俭3000元钱的,当时李俭、张留武和陈四×都在那。我给李俭3000元钱时,李俭给我出有手续,我可以提供。收条上面写有:暂收条,今收到马三村民组张三×超生第三胎社会抚养费叁仟元整。经手人:张留武、陈四×、李俭,2005年9月3日。收条上面还盖有马沟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005年元旦前后李保平把3000元钱给李俭的,为啥“暂收条”上日期是2005年9月3日我也不清楚,我就知道2005年元旦前后我三女儿李倩还不满月时李保平把3000元钱给李俭的。李俭说我二女儿李淑娟2003年4月4日出生的,我三女儿李倩2004年12月20日出生的,两个女儿出生日期太近,我给你们三女儿入户口时,时间往后错开。但是李俭给我办理的户口本上显示入户口的时间仍然是2005年元月份。

2、被害人李二×陈述内容与被害人张三×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另陈述,当时是张留武、陈四×和李俭一块到我们家找我们要我给我小女儿李倩倩入户口的。当天下午我在我们马沟村委办公室内把那3000元钱给李俭、陈四×、张××的。

3、证人张二×证实:当时陈四×告诉我说,李俭要收李保平家3000元钱用来给李保平的小女儿入户口,我说李俭收人家的3000元钱,能不能给李保平的小女儿入上户口,应该当时入户口加上社会抚养费3000元钱肯定不行的。去年,我才听说李俭给李保平小女儿入的户口是假户口。我没有从李俭手里或者直接从群众手里拿过钱。

4、证人陈四×证实:当时李俭找李保平说要交李保平小女儿的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我听李保平说李俭要他交3000元钱的社会抚养费。后来李保平咋给李俭拿的3000元钱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分钱。

5、被告人李俭供述:2005年,普会寺乡马沟村马沟三村民的李保平找到我让给她三女儿入户口,他三女儿没有在医院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无法入户。当时李保平给我拿了3000块钱,我把这3000元钱给马沟村委书记张留武1000元钱,给马沟村委主任陈四×1000元钱,我只收了1000元钱。然后,我给王留民了200元钱,让他把李保平三女儿的名字造假添加到李保平家的户口本上了,我落了800元钱。

6、暂收条证实马沟村民委员会收到张三×第三胎社会抚养费三千元,经手人:张留武、陈四×。

7、户口本复印件

户主为李三×的户口本,常住人口三女为李四×。

五、2007年,被告人李俭以为王王四×办理二孩生育证为由,利用假二孩生育证骗取王王四×22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王四×陈述:2007年的时候,那时候我想要二胎,于是我找到当时的妇联主任李俭,让他给我帮忙办一个二孩准生证。李俭当时也同意了,让我准备3000多元钱,她好给我办二胎准生证,另外她还说,如果以后上面查住了,该交多少罚款我还得交,当时我也同意了。后来我给李俭拿了3000多元钱,到2007年年底的时候她给我办了一个二孩准生证。2010年县计生委下来普查时,把李俭给我办的这个二孩准生证收走了。

2、被告人李俭供述:2007年,普会寺乡马沟村王楼组村民王王四×找到我说他老婆怀孕了,但是没有二胎准生证,普会寺乡计生办通知他交社会抚养费,看我能不能帮忙办理一本二胎生育证,当时我就答应了。过了四五天后,王王四×给我拿了2200元钱和相关材料办理二胎生育证,其中我拿了1000元钱交给普会寺乡计生办负责孕检的牛开平(音译),让牛开平出假的流动人口手续好让王王四×的妻子躲避孕检。我又花了200元钱让王留民给办理了假二胎生育证,我自己落了1000元钱。

六、2008年春天,被告人李俭以为王五×的女儿王议颉入户口为由,利用假户口本、假出生医学证明骗取王五×2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五×陈述:2003年08月17日,我女儿王议颉出生了,但是一直都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入户口。2008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到普会寺乡马沟村梁冲组李俭家找到李俭,想让她给我女儿王议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入户口。当时李俭告诉我说,至少需要2000元钱才能办好,我到李俭家时,就带有钱,我当时就给李俭拿了2000元钱,并把我家的户口本给李俭了。由于,我要去北京打工,我对李俭说,等王议颉的入户口办好后,就让她放到我小孩舅那,后来我从北京打工回来后,我从我小孩舅那里拿回家了。回家后,我发现我家户口本上显示有王议颉的个人信息,并且是手写的。2012年09月份,由于王议颉要上学,学校需要提供学生的身份证号和户籍证明,我就拿着我家的户口本到普会寺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说我家户口本上王议颉的户口是假的。随后,我就找李俭说事,但是一直都找不到李俭。

2、被告人李俭供述:2008年春天,普会寺乡马沟村侯庄组村民王五×因其女儿是抱养的,没有合法手续,想让我办理入户。当时,王五×给我拿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包括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入户。我给王留民拿了300元钱,让他帮忙办理了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假户口本,我落了1700元钱。

3、情况说明证实王议颉出生医学证明鉴定由于王五×不在家,无法告知。

4、确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出具证明证实,刁美荣、王五×夫妇于2003年8月17日6时12分所生子女取名王议颉未在该院分娩,其编号为I411659062的出生证也非该院出具。

5、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文)字[2012]02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署名“王议颉”的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证编号:I411659062)上的内容为“河南省出生证明专用章确山县人民医院”印文与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妇科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七、2008年,被告人李俭以为杨××的儿子杨二×、儿媳刁××办理结婚证、生育证为由,利用假结婚证骗取杨××12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一×陈述:2008年春夏之交,由于我儿子杨二×和儿媳妇已经举办婚礼了,但都未达到结婚年龄,我就找到李俭让他帮忙办理结婚证,当时李俭说可以办理,但需要我们那点钱。当时我给李俭拿有钱,但是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另外我把我儿子杨二×、儿媳妇的结婚合影照、户口本等东西也给李俭了,过了一段时间,李俭就把办好的结婚证交给我了。2009年我拿着结婚证去给我孙女入户口时,才发现是假证。

2、证人刁××证实内容与证人杨二×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杨二×证实:2008年春夏之交时,我父亲曾经找我们马沟村妇联主任李俭给我与刁××办理了一本结婚证。办理后,我发现李俭给我办理了假的结婚证,2012年11月2日,我和我爱人刁××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真的结婚证。

4、被告人李俭供述:2008年,确山县普会寺乡马沟村马沟二组杨一×找到我说,他儿媳妇怀孕了,但是还没有办理结婚证,想让我找人帮忙办理结婚证。当时杨一×给我拿了1200元钱、杨一×儿子、儿媳妇的照片等东西。我给王留民拿了500元钱,让其给杨一×儿子儿媳妇办理了假结婚证。之后,我又拿着假结婚证给其办理了真的准生证。从中,我落了700元钱。

5、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文)字[2012]02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署名“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上内容为“确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确山县民政局提供的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八、2007年,被告人李俭以为应××办理一胎生育证为由,利用假一孩生育证和假出生医学证明骗取应××12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应××陈述:2006年4月13日,我儿子崔晨萌出生,出生之前我的户口没有签到马沟村我丈夫崔永磊家,我只是与我丈夫办理了结婚证,所以也没有办理一胎准生证。2007年春天的一天,李俭到我家里问我我生孩子之前办理准生证了吗,我说没有,李俭就说我给她拿1200元钱,她就能给我儿子崔晨萌办理准生证,并把我儿子崔晨萌的户口入上。当时,我想着我没有准生证,李俭又是我们马沟村的妇联主任,征询了家里人意见后,当时就给李俭拿了1200元钱,并把我家的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照片给李俭了。过了一个多星期后,李俭就把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给我办的一胎准生证给我了。我拿到户口本时,看到户口本上添上了我儿子崔晨萌的信息,盖有派出所的章,崔晨萌的信息是手写的。2011年,我洗衣服时把户口本洗了,当时想着到普会寺派出所再换一本,普会寺派出所民警检查了我的户口本后,说我户口本上崔晨萌的户口是假户口,我这才知道李俭给崔晨萌入了假户口,当时派出所民警把那本户口本没收了。前几天,我拿着新办理的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准备给我儿子崔晨萌入户口时,派出所民警说出生医学证明也是假的,我这注意到这个出生医学证明并不是我给李俭之前的出生医学证明了,李俭可能把我儿子崔晨萌的出生医学证明换掉了。

2、证人崔××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应××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李俭供述:2007年,确山县马沟村崔庄组村民崔磊找我办理了假一胎生育证,当时崔永磊有真的结婚证、但是其爱人户口没有迁过来,无法办理一胎生育证。当时崔磊给我1200元钱,我给王留民拿了200元钱,让其给崔磊办理了一本假一胎生育证。我落了1000元钱。

4、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证实女方应××、男方崔永磊的一孩生育证,姓名崔晨萌、父亲崔永磊、母亲应××的出生医学证明。

5、人口计生委证明证实,经普会寺乡办证员钱庆华核实未办理过应××、崔永磊夫妇生育证号为06317005967的农业一孩生育证。

6、确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出具证明证实,应××、崔永磊夫妇于2006年4月13日7时17分所生子女取名崔晨萌未在该院分娩,编号为F410774453的出生证也非该院出具。

7、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文)字[2012]02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署名“崔永磊”的2006年度农业户口一孩生育证上内容为“确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证专用章”与确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印文分别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署名“崔晨萌”的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证编号:F410774453)上的内容为“河南省出生证明专用章确山县人民医院”印文与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妇科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九、2008年春天,被告人李俭以为荀××的儿子崔××办理结婚证为由,利用假结婚证、假户口本骗取荀××1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荀××陈述:2008年过完年的一天,我在普会寺街上碰到了我们村妇联主任李俭,李俭问我儿子结婚了吗,我说马上就要结婚了,现在正准备办理结婚证,年龄不够不好办。李俭说她能够找人帮我儿子办理结婚证,我问李俭办理结婚证需要多少钱,李俭说需要1000元钱,我说中。我回家后,李俭经过我们家门口时,我就给李俭拿了1000元钱和户口本让她办理结婚证的事情,当时李俭还说需要我儿子崔××和儿媳妇崔一×的结婚证照片,照好结婚证照片后,李俭经过我们家门口时我就把结婚证照片给李俭了。又过了几天,李俭就把办好的结婚证、重新办理的户口本和我们原来的户口本给我了,给我时李俭说1000元钱不够,还需要200元钱,但是我一直都没有给她。去年,我们马沟村的群众都说李俭给人办理假准生证、假户口本,我仔细看了一下我的户口本才知道我的户口本是假的,至于结婚证是不是假的我也不清楚。

2、被告人李俭供述:2008年春天,崔付来找到我说,他儿子和儿媳妇不到结婚法定年龄,但是其儿媳妇已经怀孕了,想让我帮忙办理结婚证,以便以后再办理生育证,当时崔付来给我拿了1000元钱、崔付来儿子、儿媳妇的结婚证照片、身份证等东西。我给王留民拿了200元钱,让王留民给崔付来的儿子、儿媳妇办理了假结婚证。之后我又拿着假结婚证给其办理了真的准生证。从中我落了800元钱。

3、确山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经确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鉴定崔××、崔一×的确结字00802417结婚证系假证件。

4、普会寺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该辖区内崔一×户口至今无变动。

5、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文)字[2012]02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署名“崔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上内容为“确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确山县民政局提供的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署名“崔付来”的居民户口簿上内容为“确山县公安局户口专用普会寺派出所”印文和户籍“常住”印文与确山县公安局普会寺派出所提供的“户口专用”和户籍“常住”印文分别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十、2004年,被告人李俭以为荀建停的女儿入户口为由,利用假户口本骗取荀建停25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一×陈述:2005年,我大女儿荀秀敏出生后,我们马沟村妇联主任李俭到我家说:“你家大女儿需要入户口吧,我可以帮你们入户口”,当时我丈夫荀建停就把我家户口本交给李俭了。过了一段时间,李俭到我家把户口本还给我家了,我看到我家户口本上有手写的我大女儿的信息,当时我们也没有在意。2012年春天,我们马沟村到处都在议论着李俭给我们村群众办理假证的事情,我丈夫荀建停也拿着我家的户口本到派出所了,派出所民警说我家大女儿的户口是假户口。我不清楚李俭给我大女儿入户口花了多少钱,我听我丈夫荀建停说他好像给李俭拿了500元钱,至于拿没有拿我确定不了。我荀建停现在广州市打工,我没有他的手机号,也无法联系他。

2、被告人李俭供述:2004年,普会寺乡马沟村王楼组的荀建停有两女儿一儿子,其中老大为女儿,因其有病住院,需要办理合作医疗,荀建停老婆刘爱琴(音译)找我给她大女儿办理入户,以便报销合作医疗。当时刘爱琴给我拿了25元钱和他家的老户口本,我让王留民把她大女儿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上了,那25元钱也给王留民了。

另,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俭供述:我骗了十次,我仔细计算了一下,李××家5000元钱、王一×家3500元钱、陈二×家3500元钱、李保平家3000元钱、王王四×家2200元钱、王五×家2000元钱、崔永磊家1200元钱、杨一×家1200元钱、崔付来家1000元钱,全部加在一起一共22600元钱。我骗李××家的5000元钱和王一×的3500元钱已经退还给他们了。我通过王留民办理的假证。王留民就是周口市项城市王集乡人,1978年他是我在驻马店市技工学校的同学,2010年因肝癌去世的。事先王留民给我说过他就是干办理假证的,我也知道他是办理假证的。另外,像是结婚证、二孩生育证和户口本等证件,没有合法手续根本办不来的。当时群众不知道我给他们办理的是假证,他们都以为我给他们办理真证呢,不过现在群众都知道我给他们办理的假证了。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

3、确山县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根据李俭供述的不能找到王留民。

4、呈请解除羁押报告书、呈请羁押报告书证实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29日李俭被寄押于广州公安处看守所。

5、纪委办案材料证实确山县纪委办理王一×超生一案的办案材料。

6、票据、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俭配合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陈二×经济损失3500元、退赔被害人王王四×经济损失2200元、退赔被害人王五×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被害人杨一×经济损失1200元、退赔被害人应××经济损失1200元、退赔被害人荀××(崔付来)经济损失1000元、退赔被害人荀建停经济损失25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7、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俭的身份。

8、抓获经过证实,广州铁路公安处民警陈永辉于2013年3月26日20时15分左右在广州火车站第三站台值勤时查获网逃人员李俭。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李俭诈骗十起,通过给他人办理假证的方式共骗取他人22625元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俭配合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陈二×经济损失3500元、退赔被害人王王四×经济损失2200元、退赔被害人王五×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被害人杨一×经济损失1200元、退赔被害人应××经济损失1200元、退赔被害人荀××(崔付来)经济损失1000元、退赔被害人荀建停经济损失2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俭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并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新  生

                                             审  判  员    路  盛  平

                                             审  判  员    王  守  军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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