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159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川川,男,1983年4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 2013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川川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川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川川伙同张留柱、杜永军、范宝云(均已判刑)密谋后驾驶一辆黑色轿车窜至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以看病消灾为名诈骗张荣贵现金18000余元,后四人分肥,张川川分得现金1700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川川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操X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张川川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川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川川伙同张留柱、杜永军、范宝云(均已判刑)密谋后驾驶一辆黑色轿车窜至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以看病消灾为名诈骗张荣贵现金18000余元,后四人分肥,张川川分得现金17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被害人,被告人张川川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川川供述:我丈母娘范宝云打电话说,想用我车出去,叫我开好车都行,不叫我多问,第一次出去,骗个老太太,他们坐上车都赶紧叫我开车跑,我都知道他们出去骗人的。我开这车到处以后,在路边遇见这老太太,他们都下车了,到老太太跟他们具体说的啥我不清楚,老太太拿包东西,张留柱叫放在车上,接着让老太太往后走,不让回头,,张留柱都让我开车赶紧跑,我知道这是骗人的。第一次知道是骗人的,后又和他们一起去骗人,想着只是开车的,又是和丈母娘一起出去的,钱也来的容易。我和他们出去二次,就骗成了一次,给我分了1千多元。后知道他们是骗人的,我就不干了,也怕。于2013年3月29日在浙江省义乌市被义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抓获。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带回内乡。 (2)同案犯杜永军供述:2011年大约8、9月份的一天,我和张留柱、范宝云坐张川川开的车在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兴隆街以看病消灾的迷信手段诈骗一个老太太17000元左右现金。 2、被害人张荣桂陈述 2011年9月24日上午8点多,我在兴隆街赶集,在路上碰到三男一女,他们以找神医看病消灾为名骗走现金近2万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操XX证言:2011年9月份,我邻居张XX在街上被骗走18000多元现金。 (2)证人鲁XX证言: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村边的地里采棉花,我看到张XX从一辆黑车上下来,我给她打招呼,她摆摆手,下午她跟我说被骗了一两万块现金。 4、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个人基本情况。 (2)发、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3)杜永军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4)现场勘查笔录及诈骗示意图。 (5)内乡县法院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杜永军、张留柱、范宝云因诈骗被判刑的事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被告人张川川供认不讳,所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张川川均无异议。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川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看病消灾为名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川川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作案过程中,只是开车并无直接参与诈骗,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川川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川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旺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毓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