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50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陈召煤矿,住所地:卫辉市陈召。 法定代表人祁振华,矿长。 委托代理人范涛,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保全,男。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陈召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嵇保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陈召煤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黄远锋 代理审判员 李书光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凤娜 |
上一篇:上诉人新乡市陈召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崔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