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华区刑初字第81号 |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建法,男,1967年9月9日出生。 曾因犯诈骗罪、放火罪于1996年6月18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出资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磊,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琪,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法犯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2013年4月29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指控高建法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法及其辩护人李磊、宋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8日,被告人高建法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设立濮阳市金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高建法借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名车理财、招募股东等方式向被害人刘xx等1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361万元,该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亦不能说明去向,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害人。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法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高建法辩解公司注册登记系其委托濮阳市豫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借款是正常民事行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人辩护认为,借款合同是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名义签订,公司对该款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且向王天锋、邢xx借款已用车辆顶帐,故公诉机关指控高建法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自2011年6月份至同年11月份,被告人高建法以濮阳市金博汽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名义,以名车理财、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电台广播、发放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采用一车多抵、招募股东等方式与刘xx、付xx、李xx等10余名被害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骗取集资款共计361万元。后高建法未将该款用于生产经营,亦不能说明去向,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害人。案发后,张xx通过民事诉讼,追回集资款10万元。 另查明:因未能按期偿还欠款,高建法将李xx从金博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一辆奔驰牌E200型轿车,和分别抵押给刘xx、李xx的一辆宝马730型轿车交给王xx作为借款抵押。 又查明:被告人高建法曾因犯诈骗罪、放火罪于1996年6月18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建法供述: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有:名车租赁、名车销售、名车理财、名人商务会所。名车理财和名车租赁基本上没有业务,名人会所没有做成。公司开业前后,公司通过濮阳有线电视台、濮阳人民广播电台、濮阳交通广播电台及濮阳日报、濮阳都市信息报分别作了广告,又发布了很多宣传页,让群众了解公司,将钱放到公司进行经营。借款的方式是客户将钱放到公司,公司给他们签订借款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实际上这些车辆还对外出租。客户都是通过银行转到高建法和妻子任xx的账户上,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装修、买车、租赁场地了,目前公司没有资金了,还欠群众二百多万元。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11年8月26日,刘xx通过亲戚马xx和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取得联系,考虑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有实物,就将50万元存放到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公司与刘xx签订合同,约定以一辆宝马牌730型轿车作为抵押,同时还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但抵押车辆还放在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向外出租。合同到期后,刘xx要求金博汽车公司还本付息,公司没钱还账,车辆也没有了。 (2)被害人邢xx陈述:证实2011年6月,邢xx听哥哥邢x波说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实力强大,现公司正开展名车理财业务,公司有实物(名车),看得见摸得着,将钱放到那里比放在担保公司保险。2011年6月30日、7月6日、8月16日,邢xx通过农行、工行向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汇款共计60万元。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和邢xx签订借款合同,并以一辆宝马车抵押。后发现三份合同所抵押的汽车竟是同一辆车。经协商,高建法将一辆吉姆牌房车落在邢x波的名下,日常经营仍归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合同到期后,高建法既未还款,也未将车交付给邢xx和邢x波。 (3)被害人马xx陈述:证实金博汽车公司对外是名车租赁、销售、理财、名人会所等,但事实没有租赁汽车,都是抵押给别人,抵押来的一千多万元不知道用于什么地方了,高建法从不用公司账户经营。高建法利用媒体向外宣传公司的实力,让客户到公司投资,高建法和客户签订车辆抵押合同,而客户只投资金不将车开走,高建法为得到更多的资金,将车再抵押给其他人或是担保公司,将车的手续抵押给另外一家。马xx借给高建法10万元,其朋友吴xx、内弟杨xx、弟媳妇樊xx通过马xx向金博汽车公司投资共25万元,高建法将一辆宝马牌523型轿车落在马xx名下,但这辆车不知高建法抵押给谁了。 (4)被害人付xx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付xx经朋友任俊x介绍放到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共16万元,到期后通过多次催要,高建法偿还9万元。当时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用一辆豫JV5579号和一辆JH5578号轿车抵押。 (5)被害人李xx陈述:证实2011年11月,李xx借给金博汽车服务公司6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以一辆宝马牌730型轿车手续和一辆路虎牌轿车抵押,但日常经营归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现在李xx手中只有宝马牌730型轿车的手续。合同到期后,李xx发现金博汽车公司已经瘫痪,高建法拒绝还钱,给高建法要车未果。 (6)被害人赵xx陈述:证实2011年6月份,赵xx通过电视看到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的广告,觉得投资利润比较高,后来就和高建法签订了合同,投资10万元入股。2012年2月,听说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就到公司找高建法,看到公司的名车没了,也联系不上高建法,才知道被骗了。 (7)被害人王x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左右,王x通过雷xx认识高建法,后来在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看中一辆保时捷卡宴轿车,高建法让王x交25万元将车开走,并称将25万元归还王x后再还车。当晚,王x交给高建法9万元现金。半个月后,王x又在长庆路某饭店交给高建法10万现金。2012年3月份,高建法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车偷偷开走,从此失去联系。 (9)被害人王x峰陈述:证实王x峰系濮阳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建法共向王x峰借款500万左右,陆续还款后仍欠110万元,高建法用一辆奔驰E200型轿车和宝马730型轿车抵押在王x峰处,如果到期不还款两辆车归王x峰。 (10)被害人樊xx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10月份,樊xx在濮阳市银座商城附近接到金博名车服务员发的宣传彩页,服务员称公司有很强的实力,主要经营名车,如奔驰、宝马等名车,并说名车理财实际就是拿钱存到他们公司,公司每月给2分的利息。樊xx通过亲戚马xx将5万元现金存到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到期后,多次找高建法索要本金及利息未果。 (11)被害人张x东陈述:证实2011年11月份,张x东向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存款1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时高建法让张x东看了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浙江某公司向他们公司入股10多辆宝马车的合同,张x东感觉他们公司很有实力,就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去公司要钱时,发现公司已经没有人了,多次联系高建法索要借款未果。 (12)被害人张x建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某日,张x建通过收音机广播看广告得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投资入股的业务。2011年8月6日,张x建到金博公司咨询后投资入股10万元,金博汽车公司支付8000元分红后就联系不上高建法,后为发现公司已经关门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董xx证言:证实董xx于2011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在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法人是高建法。公司名车理财业务就是让员工将钱拉到公司,将车手续过到客户名下,客户不开走车,车继续留在公司进行出租。公司经营由高建法控制,财务不走公司账户。客户与高建法签订合同成为车辆所有人,后高建法又将该车的手续、车辆分别抵押给不同的个人和担保公司再次敛财。 (2)证人雷xx证言:证实2011年,雷xx的朋友王x看中金博名车的一款保时捷轿车,前后两次共给高建法现金19万元。2012年3月份,高建法私自将车开走了。 (3)证人李x彬证言:证实2011年7月28日,李x彬和高建法签订合同,李x彬购买十辆奔驰牌E200轿车和一辆奔驰牌商务R300型轿车,将车租赁给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公司每月付租金18万元,合同约定车辆不可以抵押或拍卖,车辆的所有权归李x彬。因高建法拖欠租金,李x彬从高建法处要回9辆奔驰牌E200型轿车,高建法将一辆奔驰牌E200型轿车抵押给了王x峰,将一辆奔驰牌R300型商务轿车抵押给了王x宇。 (4)证人任文x证言:证实任文x丈夫高建法成立了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任文x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大量资金从任文x账户转出是高建法办理的。 (5)证人任俊x证言:证实任俊x于2011年6月至10月份在金博公司企划部工作,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从上海等地购买二手宝马和奔驰等名车,然后翻新进行汽车租赁,但这种模式没有进行,公司主要是打着名车理财的幌子非法吸收资金。 (6)证人王x宇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高建法用一辆宝马牌325型轿车抵押向王x宇借款150万元,王x宇还从高建法的公司以120万元价格购买一辆路虎揽胜牌轿车;以名车理财的方式向高建法支付80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牌R300型商务轿车。 (7)证人齐xx证言:证实高建法共向齐xx借款260万元,或以车辆抵押,或以车辆的手续抵押,只有路虎牌神行者2型、凌志牌ES350型轿车在齐xx处,其余都是车辆手续抵押,后来部分手续被高建法骗走,高建法转手再将手续抵押给别人借钱。 (8)证人顾xx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高建法租赁顾xx厂院作汽车展厅,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租金为80万元,高建法交了一年的租金80万元。高建法装修展厅时支付吕xx约五、六十万元。 (9)证人吕xx证言:证实吕xx给高建法的金博汽车服务公司装修展厅和办公楼,高建法支付装修费50万元左右,仍欠15万元。 4、书证 (1)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刘xx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汽车买卖合同:证实金博名车向刘xx借款50万元,并以汽车买卖的形式约定用一辆宝马牌730I型轿车作抵押。 (2)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邢xx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函: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同年7月6日、同年8月16日与邢xx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60万元,月息2%,并承诺如到期不还,一辆豫JH5579号宝马牌轿车归邢xx所有。 (3)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马xx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与马xx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月息2%,后将一辆豫JU5579号宝马牌523型轿车落马xx名下。 (4)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吴xx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函: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和同年7月27日两次向吴xx借款共计10万元,月息2%,并承诺如到期不还,一辆豫JH5578宝来牌轿车归吴xx所有。 (5)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樊xx签订的借款合同: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1年11月6日向樊xx借款5万元,月息2%。 (6)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杨xx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杨xx借款10万元,月息2%。 (7)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付xx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函: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付xx借款10万元,月息2%,并承诺如到期不还,一辆豫JH5578号宝来牌轿车归付xx所有。 (8)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李xx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条: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向李xx借款60万元,并用一辆宝马牌730型轿车手续,一辆路虎牌轿车作抵押。 (9)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赵xx签订的入股投资合同、出资证明、汇款凭证:证实赵xx于2011年6月21日与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合同,约定赵xx向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投资10万元。 (10)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张x建签订的入股投资合同、出资证明:证实张x建于2011年8月7日与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入股投资合同,约定张x建向公司投资10万元。 (11)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王x峰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汽车买卖合同两份:证实王x峰以其开设的濮阳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投资100万元。高建法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抵押他人的宝马牌730I型、奔驰牌BJ71822型轿车交付王x峰。 (12)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王x东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1月12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向张x东借款10万元。张x东通过民事诉讼,追回集资款10万元。 (13)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齐xx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承诺书复印件: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1年8月14日向齐xx借款170万元,并以多辆名车担保。 (14)河南省有线电视濮阳分公司证明及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宣传彩页:证实高建法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事实。 (15)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第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高建法曾因犯诈骗罪、放火罪于1996年6月18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16)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查询-对私-明细查询结果清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个人业务交易单: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注册成立后,大量资金从高建法妻子任文x私人账户转入转出的事实;以及部分资金转入高建法银行账户,陆续支取后余额为95045元的事实。 (17)马xx提供金博汽车服务公司车辆一车多抵情况说明:证实高建法将宝马牌730型轿车合同约定抵押给刘xx,手续抵押给李xx,实物抵押给王x峰;宝马牌325型轿车,手续抵押给齐xx,实物抵押给李x伦;奔驰牌300型轿车抵押给李x伦;邢x波名下的房车手续抵押给“丁四”,实物抵押给谢世森;豫JH5579号宝马牌523型轿车,合同给定抵押给邢xx,实物抵押给谢世森,手续不详;保时捷牌卡宴型轿车,手续抵押给齐xx,实物抵押给谢世森;白色宝马牌325型轿车,手续抵押给齐xx,实物抵押给王x宇;奔驰牌R300型轿车,手续在李宏斌处,实物抵押给王x宇;宝马牌523型轿车落户马xx,实物抵押给张x仙;奔驰牌E200型轿车,手续在李宏斌处,实物抵押给张x仙;宝马750,抵押给金石投资公司;宝来牌轿车合同约定抵押给吴xx,车辆下落不明;两辆奔驰牌E200型轿车,手续在李宏斌处,实物抵押给齐xx。 上述证据,被告人高建法供述与被害人刘xx、邢xx、马xx、付xx、李xx、赵xx、王x、王x峰等人陈述,与证人任俊x、董xx、雷xx、李x彬等人证言,以及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函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高建法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一车多抵的方式向多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后集资款未能返还被害人,抵押车辆亦未交付被害人的事实,另有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宣传彩页,河南省有线电视濮阳分公司证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第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查询-对私-明细查询结果清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个人业务交易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二)抽逃出资罪 2011年6月初,被告人高建法为成立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委托濮阳市豫兴联合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豫兴会计事务所)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通过该会计师事务所向濮阳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郑xx借款8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高建法向该会计师事务所交纳5.5万元费用,豫兴会计事务所从中向郑xx支付利息1.8万元。2011年6月3日,豫兴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以高建法名义持验资报告等材料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公司成立后,于同年6月14日将注册资金抽回返还濮阳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建法供述:证实2011年5月中旬,高建法想注册金博汽车服务公司,需要注册资金800万元。因没有注册资金,就找豫兴会计事务所的李所长代办工商注册,李所长答应负责找注册资本,后高建法将代办费交给该所的会计。同年6月初,李所长将营业执照和公司的财务章、行政章、合同章交给高建法,后就将注册资金全部抽走了。 2、证人李x选证言:证实李x选是豫兴会计事务所副所长,主要负责年检代办审计、验资等业务。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是豫兴会计事务所验资,800万元注册资本是高建法通过李x选介绍找李x花借的。高建法虽然没有钱,但拿来缴款单就证明有钱了。高建法交给事务所55000元,其中应交事务所费用1万多元,其余款项李x选不清楚用途,是由会计张xx负责收取。张xx记账本显示:“金博汽车服务800万,55000-郑xx28000-费用10200=16800”,李x选解释不清。 3、证人李x伦证言: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注册登记的股东有李x伦和高建法,高建法是法定代表人,李x伦不清楚注册资金来源,注册登记是高建法办理的。李x伦曾向公司出资300万元购车,其没有参与经营。2011年8月2日,李x伦看到高建法经营不走公司的帐,具体公司盈亏也没数,就退股了。 4、证人侯xx、张志x证言:证实张志x和侯xx是范县财政局工作人员。2011年5月份,张志x和侯xx、卓x、沈xx、李x伦、高建法商量成立一个汽车租赁、二手汽车销售的公司。张志x和侯xx、卓x、沈xx共出资98万元。张志x和侯xx出资前公司已成立,他们不知道是谁注册的,也不知注册资金是从哪里来的。张志x和侯xx未参与经营,后来张志x和侯xx就要求退出,高建法向他们出具了欠条。 5、证人张xx证言:证实张xx是豫兴会计事务所会计。2011年,豫兴会计事务所为金博汽车服务公司验资,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交费用55000元。李x选安排张xx记账:“金博汽车营销策划服务公司800万,55000-郑xx28000-费用10200=16800”。按照事务所的规定登记费6400元、代办费1000元、验资费10200元,共应该收取17600元,张xx不知道为何收金博汽车服务公司55000元。 6、证人李x花证言:证实李x花在工商局办证大厅给别人做代办审证业务。2011年5、6月份,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的老板联系李x花,自称想注册公司但没有钱,李x花先联系郑xx,后将郑xx的联系方式告诉那位老板。事后李x花从豫兴会计师事务所拿了大约两万元利息交给郑xx。 7、证人郑xx证言:证实郑xx系濮阳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兼会计。2011年6月份,李x花向郑xx借款800万元,半个月后李x花称钱被金博名车用了,郑xx就让李x花将800万从金博名车账户转到该公司账户。事后李x花给郑xx18000元的利息。 8、书证 (1)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五分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建法基本情况。 (2)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五分局到案经过及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3月份,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五分局陆续接被害人刘xx、邢xx等人报案,称自2011年6月份以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的高建法以名车理财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同年4月13日,高建法被李x伦等人扭送至该局,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材料: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高建法出资420万元占股份52.5%,李x伦投资380万元,占股份47.5%。 (4)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及银行询证函:证实金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1年6月2日现金存入800万元。 (5)濮阳市豫兴联合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证实2011年6月3日该所出具验资报告显示: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申请注册资本800万元,由高建法、李建论于2011年6月2日之前缴足。 (6)濮阳市豫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成立,经范围为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咨询等业务。 (7)濮阳市豫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记账簿:证实公安机关从该所调取业务记录显示:“金博汽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800万、55000-郑xx28000-费用10200=16800、李”。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中国银行转账单,濮阳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1年6月14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账户资金:8001332.53元转入濮阳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高建法供述其通过豫兴会计师事务所垫资800万元,取得工商登记后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的事实,与证人李x选、郑xx、李x花证言相印证,且有证人李x伦、侯xx、张志x、张xx证言,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五分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材料,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及银行询证函,濮阳市豫兴联合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濮阳市豫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记账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中国银行转账单,濮阳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犯有集资诈骗罪。高建法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管理法规,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抽逃出资罪。高建法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高建法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高建法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指控高建法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经查,高建法供述及证人李x选、郑xx、李x花证言证实,高建法通过豫兴会计事务所借资800万元,并汇入公司验资账户,其出资真实,公司成立后将所借注册资金取出返还濮阳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高建法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高建法辩解公司注册登记系其委托豫兴会计事务所办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高建法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借款合同是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名义签订,公司对该款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且王天锋、邢xx借款已用车辆顶帐,系正常民事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高建法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经查,高建法注册公司后,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以金博汽车服务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名车理财、一车多抵的欺骗手段,或不交付抵押车辆,或将部分抵押他人车辆交付的方式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进行非法集资,后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害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已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构成集资诈骗罪,故高建法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建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春阳 审 判 员 马朝选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井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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