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安中执复字第29号 |
申请复议人石洪民,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敬鹏(又名张鹏),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复议人石洪民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3)汤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汤执字第30-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2013)汤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因原审法院撤销了(2013)汤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人石洪民向本院申请复议已无复议的法律依据。申请复议人石洪民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复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石洪民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石洪民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波 审 判 员 王克亮 审 判 员 王同军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原保权 安法网96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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