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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峰故意伤害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封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义峰(乳名十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封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义峰(乳名十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义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9日12时许,在封丘县城关镇文化路南头三金门业门市部,被告人张义峰因丈量三金门业的铁门与三金门业的老板时长平发生纠纷,后三金门业的工人武龙赶到现场并与张义峰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义峰将武龙的右手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武龙右手所受伤为轻伤。

另经查明:被告人张义峰案发后于2013年8月26日与被害人武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总计12000元整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义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并有书证:被告人张义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图、照片、调解协议、收到条、辩认笔录、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时XX、刘XX、穆XX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武龙的陈述;被告人张义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义峰事后积极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义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怀 勇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狄 文 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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