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封刑初字第254号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昆,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盗窃犯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昆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唐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蔡昆翻墙进入被害人杨小林家院内,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杨景三、杨小林发现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人杨XX的证言;被害人杨小林的陈述;被告人蔡昆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昆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怀 勇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狄 文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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