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47号 |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秀丽,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因犯行贿罪,2010年12月15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2012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秀丽犯行贿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汤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秀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中判处程秀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程秀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秀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秀丽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秀丽撤回上诉。 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振安 审 判 员 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 王 宾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培 安法网98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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