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驻立一民终第9号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冬梅,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 原审被告王秀丽,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冬梅因与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王秀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冬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冬梅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刘冬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卫 国 审 判 员 张 冰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 卫 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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