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漯民三终字第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柴广秀,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连,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高军,男,汉族。 上诉人刘卫星、柴广秀因与被上诉人刘小连、原审第三人高军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四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卫星、柴广秀,被上诉人刘小连、原审第三人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四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元、134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吕茹辛 审 判 员 苏建刚 审 判 员 刘冬凯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晨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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