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56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天立,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12年6月9日经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2年7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2年7月2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靳少晓,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武兴,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2年7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7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蒋万中,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王全兴,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2年7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12月5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王海奇,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2012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2年7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12月4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天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王武兴、蒋万中、王全兴、王海奇犯包庇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宛龙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天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天立,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吕天立、王武兴、蒋万中、王全兴、王海奇以及王某某承包将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国强月季园内的沙拉出工程,同日16时许,被害人王云刚驾驶农用三轮车来到该月季园内拉沙自用,被告人吕天立驾驶装载机给被害人王云刚的农用三轮车上装沙,被告人王武兴、蒋万中、王全兴、王海奇驾驶各自车辆在旁边等待,在装沙的过程中,被害人王云刚从驾驶室下来走到自己的农用三轮右后侧时,被告人吕天立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装载机铲斗撞击到王云刚,将王云刚撞到在地。被告人吕天立从铲车上下来发现被害人王云刚耳朵出血趴在地上不会动,在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的情况下,即驾驶装载机逃离现场,途中 将装载机铲斗在花枝堆上反复摩擦,企图毁灭铲车车斗上的碰撞痕迹。被告人王全兴、蒋万中、王武兴、王海奇看到出事后随即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回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老河滩的家中。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王云刚系质地较硬、作用力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多发骨折引起颅脑损伤、脑出血死亡。被害人王云刚死亡后,其家属将王云刚的尸体抬到国强月季园内,因月季园老板赵国强不知事情原因,便电话联系王武兴要求把事情说清楚,后被告人王全兴、蒋万中、王武兴、王海奇以及王某某赶到石桥镇夏村口见到被告人吕天立等人,被告人吕天立指使王武兴、蒋万中、王全兴、王海奇、王某某到派出所就说死者王云刚系被王云刚自己的农用三轮车碾压致死,后被告人王全兴、蒋万中、王武兴、王海奇到公安机关作证时按照吕天立的指使,故意做虚假证明。 案发后,被告人吕天立亲属赔偿被害人王云刚亲属人民币36万元。国强月季园李某某、吕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万元,均已给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被告人吕天立驾驶的铲车照片。 2、书证 (1)五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五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出警情况。 (3)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入观察室记录 证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采取急救措施,被害人心跳未恢复,应被害人亲属要求拉到市二院继续急救的情况。 (4)协议书、谅解书 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吕天立家属与被害人王云刚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赔偿人民币36万元;李某某、吕某某赔偿被害人王云刚的家属人民币10万元并达成民事调解。 (5)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对被告人不存在诱供行为。 (6)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找不到案发时在现场捡废品的妇女。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宛)公(尸)鉴(法医)字[2012]L012号 死亡原因,根据尸表检验及解剖检验,死者头面部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枕部皮下出血,脑底部、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脑室少量出血,颅底多发骨折,因此颅脑损伤、脑出血应为该死者死亡原因。 躯干部、四肢损伤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侧第二肋骨骨折、右肺上叶淤血,构不成该死者死亡原因、但可加速该死者死亡进程。 致伤物推断:依据损伤性状、程度分析该死者所受损伤应为质地较硬、作用力较大的钝性外力所致。 结论,王云刚系质地较硬、作用力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多发骨折引起颅脑损伤、脑出血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关于被害人王云刚尸体部分损伤的说明: 王云刚左侧头面部、左上胸及颈部损伤均位于左前侧,接触面积大,部位临近,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具有一致性和相对连贯性的特征。损伤区域挫伤相对较轻,损伤区域伴有骨折,符合接触面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一次形成。不符合钝性物体击打致伤的特征。由于尸体未出现明确的衬垫伤、伸展创、撕脱创及颅骨严重变形,故不能证明碾压过程的存在。尸体背部大面积暗红色改变为尸斑,不是损伤所致。左腰、髂部两处大面积擦伤方向一致,为接触面较大的物体作用形成,不符合打击致伤的特征。 (3)南阳市天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对豫R80512时风牌三轮货车的鉴定意见。 证明该车离合器工作状况良好,分离彻底,闭合有效可靠。故在发动机怠速情况下,车上无人操作,不会自行挂档造成车辆移动。 5、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那天下午我正在赵国恒的月季园里喝茶,王海奇给我打电话说赵国强的月季园出事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到现场看见地上躺个人已经不会动了,王海奇、王全兴、王武兴、蒋万中在东边站着。我们八个人在夏村口见面后,和赵国强妻子一起的男的说,你们不走好了,一走都脱不了干系。吕天立说:就说人是自个儿压着自个儿了,到派出所就这样说,随后不会亏待你们。赵国强的妻子说就这,你们到派出所了就照这反映。接着我们就去派出所了。 当时我不在现场,是王海奇给我打电话,我过去,人已经不动了。这时吕天立、王全兴、王武兴、王海奇、蒋万中都在场,吕天立说:是他自己给自己压死了。我到公安机关后,我就说的是前期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听吕天立说自己给自己压死了。具体情况我不了解,我就这样说了 。 王武兴说让赶紧上赵国强那里去,走到夏村口,见到赵国强的媳妇。吕天立说是自己把自己压着了,咱们赶紧到派出所就这样如实汇报。赵国强的妻子接着对我和王武兴等人说,那你们就按这赶紧到派出所如实汇报。之后我们就都到派出所了。我说了我不在场的情况。平时都是我们请吕天立吃饭,这会吕天立说请我们吃饭,是因为吕天立离三轮车司机倒地的地方最近,他想让我们五人说是三轮司机自己压着自己的。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间接证明是吕天立告诉他并要求他到派出所作证时按吕天立所说的作证。 (2)证人卢某证言: 今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在国强月季基地北边我家地里浇水,王云刚从南边过来到我浇水的管子前洗手,然后回到国强月季园,当时月季园有一辆铲车(只知道司机叫小立)正在推土,过了十几分钟,铲车司机站在我家地边问我“号码”之类的东西,因为浇水声音大,我没有听清也没有理他,只是给他摆摆手,意思是不知道,我就继续浇水,又过了五六分钟,小石桥村的贺小明到我身边说小刚出事了,我扭头一看那辆铲车不见了,周围当时几个装沙的也不见了。看见王云刚头朝西南,脸朝上躺在地上,嘴上和耳朵上都出血了,然后我就赶紧给王云刚的妹夫打电话,又打了120电话。 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后现场的情况及其拨打120的情况。 (3)证人贺某某证言 下午我在国强月季园西边我家的地里犁地,正犁地的时候,在国强月季园内开铲车的司机跑到我跟前说:你瞅这个人是不是你们庄上的,他自己压住自己了。我到月季园地里一看是我们村的,姓王,都叫他小刚,我就赶紧到对面的钙粉厂找村里的人通知其家属,等我回到现场,铲车和周围拉沙的车都不见了,就剩小刚的一辆三轮车自西向东停着,小刚趴在地上,地上有一滩血,我就喊上卢某到现场。。 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吕天立告诉贺某某、贺某某又找人通知王云刚家属及现场他看到的情况。 (4)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实听说出事后,赶到现场及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的过程。 (5)证人董某某证言 证明其接到祁某某的通知赶到现场看到的情况及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的事实。 (6)证人祁某某证言 证实案发后他通知王云刚家人的过程。 (7)证人刘某某证言 证明案发后由其将三轮车开到停车场,当时三轮车的档位处于前进挡位置。 (8)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2年5月23日下午,具体时间我没注意,我和丈夫赵国强从我娘家回到月季园,刚回来就听到一群人在我们月季园那说一个开三轮拉沙的男人死在我们月季园花地里了,我们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就有一群人抬着一具尸体到我们月季园办公室,我们不让,死者家属就嚷着:人都跑了,尸体不抬你这还抬那,你们把人找回来。事发时,我家月季园要往外盘沙,我们把活包出去了,有几个开三轮的和铲车在干活,死者家属在我们那闹,我就赶紧给王武兴打电话,我说你们在哪那,王武兴说在家,我说,人家把死人抬到我屋里了,你们赶紧过来,王武兴说他们就赶过来,我等了半天还不见他们过来就等急了,就和我姐夫吕小合开着广本轿车到夏村口等他们,当时天已经快黑了,我们到那等了大约一、二十分钟,我见王武兴他们几个从南边过来,在这同时从南边也过来一辆红色面包车,他们离我们的车还有四五米远时,我听见吕小合朝着面包车上的人骂,妈那X的,你们跑啥跑,今天晚上预报有雨,要雨一下,啥证据都没有了,走,赶紧去派出所说清楚,我也朝王武兴他们几个嚷,你们跑啥哩跑,你们跑了,给我们惹一屁股屎,王武兴他们也没答话,我们就开上车往派出所去了,我们到派出所后一会儿,王武兴他们几个也到派出所了。我等王武兴等急后,打电话催王武兴他们时,电话里约好在夏村口见面的。 (9)证人吕某某证言: 那天下午,我也记不清几点钟,我听说赵国强的月季园出事了,我到国强月季园就见院子里都是人,乱哄哄的,有一具尸体在院子里地上放着,派出所的民警也在,我还没问清咋回事,就有一群人抬着尸体把尸体放到国强的办公室了,我听院子里的人说好像有一个开三轮的男子死在国强月季园里了,这时,赵国强夫妇就用手机给人打电话,听那意思好像是催对方赶紧过来,但打了电话好一会也没见人过来,不知院子里谁说了一句话,等不着就去接他们,好像有谁说了一句,小合哥,你车子在外边停着,你开车拉嫂子去吧,我就开着我的广本车拉着李某某去了。上车后我问李某某到底咋回事,李某某说她现在也搞不清楚,有人说是开铲车的把那个男子撞死的,有人说不是开铲车撞死的,还说开铲车的是街上老吕五的儿子小立,李某某说他们花园里拉沙的活是包给老河滩几个人干的,现在就是等那几个人来说明情况的,让我把车开到夏村路口等他们。到了之后我俩下车等了大约一二十分钟,就见从南边过来几辆摩托车,还有一辆面包车,李某某见那几辆摩托车就说来了,来了,摩托车和面包车在距我们大约十几米处停下来,我一见面包车上下来的是小立,我就骂他,奶那X,你们跑啥跑,小立说,爷,不是我,我说不是你,你跑啥,今晚预报有雨,要雨一下,啥证据也没有了,不是你也是你了,赶紧去派出所说清楚,李某某也朝他们嚷,原话记不清楚了,大致意思是你们跑了给我们惹了一屁股骚,李某某说完这话,那几个人说,那走,去派出所,然后我和李某某就开着我的车去派出所了,我俩到了派出所后,就见小立和那几个蒲山拉沙的也来派出所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了。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被告人吕天立于2012年5月26日、2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的四次供述: 2012年5月23日下午,我和王武兴、王全兴、蒋万中、王海奇在石桥国强月季园里面拉沙,我开的铲车,他们开的三轮车,王某某是联系活的,当时不在场。在我给死者的三轮装了两铲子沙之后,又准备等待他倒车装第三铲子的时候,他没有倒车,我见他从车上下来到三轮的右后方,我的铲车当时离他三轮的距离也很近,我从驾驶室探头往外看,脚当时踩在刹车上,我脚松了一下,车铲往前走了一截,把那人撞倒了,不知怎么回事他的三轮车也往后倒车了,我赶紧下车跑到三轮停车的地方把三轮减压关了,车就熄火了,因为我当时害怕,又见那人趴在地上头朝南不动了,耳朵也流血,我以为他死了,也就没有往120打电话,我喊对面四个开三轮车的,没有人理我,我就跑到南边对一个开旋耕机的人说:你们庄上的人自己把自己压死了,接着我就开车跑了,因为我怕铲车上沾有死者的东西,我就将铲子在一个月季枝叶堆上来回蹭了几下,然后停到现场的南边的一个月季园里。 当天晚上,赵国强让我们去把事情讲清楚,我、王武兴、王某某、王全兴、蒋万中、王海奇及赵国强的妻子还有一个开车的司机在夏庄口见的面,我说:到派出所就说那人被自己的三轮车压死了,我的铲车离得比较远。大家同意,我还说:大家别改口,说啥就是啥!赵国强的妻子和她姐夫也说:到派出所就这样说,别说差了。 我们就到派出所说了假话。 案发后,我把铲车开到另外一个月季园,当时“王二”也在那里。我和王二回到老河滩后,我见到王武兴了,我们商量着有人问了就说死者是自己把自己压死的。 吕天立于2012年6月15日在蒲山分局供述: 我和王某某、王全兴、王武兴、王海奇、蒋万中及赵国强的女人、吕某某在夏村口,我说那几个拉沙的三轮司机,你们帮我把事兜住,随后我会表示感谢,就说那人自己把自己压死了。他们都同意。国强的女人说:“就这样说,别说差了。”然后他们先走了,我们到派出所。这是王武兴出的点子,觉得这样说责任会小一点。 我说不准国强的老婆是否知道是我的铲车撞住王云刚了,但我在夏村口这样一说,她就明白是我撞住了。 被告人吕天立的供述,证实了其驾驶铲车违规操作撞住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及案发后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商量作伪证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王武兴2012年5月25日、2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和南阳市看守所供述: 小立给王云刚装沙子,王云刚的三轮倒挡挂不上,王云刚就拿个揺把去捣变速箱。正在弯着腰捣变速箱,小立开着铲车上来正要往三轮里装沙,正好铲车的车铲将王云刚撞倒,当时王云刚面朝西南,三轮车也被捣得上了档,自西往东倒,从他身上压了过去,正好压着他脖子以下胸部以上的位置,王云刚就不动了。18点多的时候,赵国强打电话说让我们到派出所把事情说说,我就打电话给王某某让他喊上其他人,在夏庄口见到赵国强的妻子和吕天立,吕天立说:招呼着这事,给你们几个拿几个钱”。我就提出就说王云刚自己捣变速箱的时候车上挡往后倒把他自己压死了。他们几个都附和这个事。我们就到派出所说了谎。当时国强的妻子默认了这个事。 (3)被告人蒋万中于2012年5月23日在蒲山分局供述: 我看见死者装了一铲子沙后,车停在电线杆西边,他拿着摇把敲击他的车后面下部,好像是车坏了,铲车在事发现场北边一点站着,我没在意,大约七八分钟后,我扭头看见死者的车已经倒到花园东边水沟边,死者在地上趴着,铲车在死者的北边停着。 蒋万中于2012年5月24日在公安局办案中心供述: 三轮车倒车没倒动,三轮车司机拎个摇把从驾驶室出来到车厢右边右后轮处弯腰用摇把把倒挡砸上后车就自动往后倒,大概一分钟后我看见那个三轮车司机头朝西南,脚朝三轮趴在地上。头部有血迹。那辆铲车在北边举着斗还没动,离人有一米左右,人在铲车西边。铲车斗大概到死者胸部位置,铲车斗会撞住那人的身体,因为当时三轮车往后倒,挡着我视线,我没看清铲车是不是撞住那人的身体了,那人倒地的位置,在铲车斗西南大概一米远的地方。 蒋万中于2012年5月24日南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第二次供述: 我看到吕天立驾驶的铲车车斗装着沙往三轮车里装,车斗离地有一米左右,该男子就在铲车前面,背对着铲车,铲车车斗将近挨着三轮车箱时,突然铲车车斗晃动了一下,把该男子碰倒在地上,接着该男子的三轮也往后倒,三轮车倒过去之后就见男子倒在地上,脸侧面在流血,趴在地上不会动了。当时我们也没有施救,都以为他已经死了,也没有打110和120 。案发到公安机关去说明情况,没有人对我们说什么,夏村口我们碰面后就直接过去了。 蒋万中于2012年5月26日在办案中心供述: 23号下午六点多,我们几个在夏庄口见面,吕天立对我们说:“你们就说那个三轮车司机自己倒车把自己压死了,别改口,事情过去了,我给弟兄们表示表示”,我们几个就都同意了。国强他老婆和他姐夫都说:到派出所就这样说,该咋说咋说,都得说一致,别说差了。到派出所我就按吕天立说的说了,但我说我在压住人的时候没看见。 (4)被告人王全兴2012年 5月27日在南阳市看守所供述: 我没有看见该男子是如何倒地的,光看见他拿个摇把从驾驶室出来,我就没有再看了,过了几分钟,我听到他放车的位置机器声音很大,我又往那个方向看,看到那人头朝南脚朝西趴在他三轮车的车厢和驾驶室之间,这时三轮往东走,从该男子屁股上压过去,又看到吕天立从铲车上下来把三轮熄火了。没有人过去看或者施救,我很害怕就走了。到六点多,王武兴给我打电话说赵国强让我们去把事情说说,我就和王某某、王武兴、蒋万中、王海奇、吕天立在夏庄口见到赵国强的妻子,她埋怨我们当时不能走,一走就说不清了。我没有听见其他人说话,我们就往派出所了。 (5)被告人王海奇 2012年5月23日、5月24日分别在蒲山派出所、南阳市公安局供述 : 我们当时停的位置和铲车大约有二十米的距离,我看见三轮往西大约开了两米就不动了,但是机器还在响,接着看见司机从驾驶室出来,从三轮车两个后轮之间的地方钻进去,可能是在修车,过了一两分钟我看见那辆三轮猛的动了起来向后倒,我看见那男子从三轮车的左后轮的后方探出头,三轮就从他的脖子处压了过去,又从他腰部压过去…看到这个情况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一会儿他就跑过来了。开旋耕机的人问是咋回事,不知是我还是谁说,那人被自己的三轮车压着了。我到家后,在庄上碰见王某某,他问我下午到底是咋回事。我说是那个开三轮的自己把自己压着了。 王海奇于2012年5月25日在南阳市公安局供述: 晚上六点多,王某某和王武兴说国强找我们让我们说这事。我们在夏庄口见面后,赵国强的老婆说让我们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我和王某某坐吕天立的车,上车后,吕天立说下午死的那人家里想讹他,说是他的铲车把人碾死的,我和王某某都说对方是胡说的,我们在现场看着的,是他自己的车把自己碾死的,我们愿意去派出所说明情况。 2012年12月3号王海奇在南阳市公安局供述:证明看到王云刚从自己的三轮上下来,然后就没有注意那里的情况,等转过头再看时死者已趴在地上不动了,三轮车也倒到东面的地边了,铲车他也没注意,当时凭自己想像认为是王云刚被自己的三轮车压死了。 综上,被告人吕天立2012年5月26日、27日的供述承认自己的铲车铲斗碰住了被害人王云刚,将被害人碰倒后被害人的三轮车突然向后倒,而且承认案发后在夏村路口商议时其指使被告人王武兴、蒋万中、王全兴、王海奇和证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作证时就说被害人是被自己的三轮车压死的,同时其为毁灭证据将铲斗在月季枝堆上来回摩擦,6月15日的供述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武兴2012年5月 25日、27日供述证实吕天立的铲车将王云刚碰倒,同时证实在夏村口商议时吕天立指使其他被告人到公安机关作证时出虚假证言。被告人蒋万中于2012年5 月24日供述证实吕天立的铲车撞住了被害人,将被害人撞倒在地,5月26日供述证实称吕天立指使他们到公安机关出虚假证言。被告人王全兴、王海奇当时没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证人王某某于2012年5月26日、2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均证实是吕天立指使其到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言。南阳市公安局刑科所的法医学尸检报告证实了死亡原因;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吕天立家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尸检报告看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为质地较硬、作用力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多发骨折引起颅脑损伤、脑出血死亡。而被害人王云刚的躯干、四肢均有挫伤,右侧第二肋骨骨折,右肺上页於血,对于以上的伤情是如何形成的,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伤情的说明:证明王云刚左侧头面部、左上胸及颈部损伤均位于左前侧,接触面积大,部位临近,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具有一致性和相对连贯性的特征。损伤区域挫伤相对较轻,损伤区域伴有骨折,符合接触面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一次形成。不符合钝性物体击打致伤的特征。由于尸体未出现明确的衬垫伤、伸展创、撕脱创及颅骨严重变形,故不能证明碾压过程的存在。尸体背部大面积暗红色改变为尸斑,不是损伤所致。左腰、髂部两处大面积擦伤方向一致,为接触面较大的物体作用形成,不符合打击致伤的特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天立过失致人死亡,在铲车撞住被害人王云刚后,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漠不关心,既不积极主动救助,也不拨打120救治,放任了被害人的死亡。在案发后为逃避责任,与在场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编造被害人自己车压死自己的谎言,其行为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武兴、蒋万中、王全兴、王海奇明知被告人吕天立的犯罪行为,而故意做虚假证明,为被告人吕天立隐匿罪证,企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天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武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蒋万中、王全兴、王海奇犯包庇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天立:人不是撞死的,是三轮车后退碾死死者的。 辩护人辩称:死者身上的伤,不符合装载机铲斗撞击后所形成,三轮车倒行与死者是否有因果关系没有查清,公安机关对三轮车鉴定时三轮车已被死者家属领回七个多月且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不符,本案事实不清。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相同。且证据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天立过失致人死亡,在铲车撞住被害人王云刚后,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漠不关心,既不积极主动救助,也不拨打120救治,放任了被害人的死亡。在案发后为逃避责任,与在场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编造被害人自己车压死自己的谎言,其行为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王武兴、蒋万中、王全兴、王海奇明知被告人吕天立的犯罪行为,而故意做虚假证明,为被告人吕天立隐匿罪证,企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吕天立上诉称人不是其撞死的,是三轮车后退碾死死者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吕天立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装载机铲斗撞击到王云刚,将王云刚撞到在地的事实有吕天立自己的供述及王武兴、蒋万中的供述,且有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伤情的说明,排除了碾压过程的存在,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死者身上的伤,不符合铲车撞击后所形成,三轮车倒行与死者是否有因果关系没有查清,公安机关对三轮车鉴定时三轮车已被死者家属领回七个多月且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不符,本案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就有吕天立与死者二人,按照吕天立自己所说,死者是被自己的三轮车碾压致死,但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伤情的说明,排除了碾压过程的存在,也明确说明死者的损伤不符合钝性物体击打致伤的特征,再结合王武兴、蒋万中的供述,可以证实是吕天立操作装载机铲斗撞击到王云刚,致被害人王云刚死亡,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万 强 审 判 员 邓 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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