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其金,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潘家云,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 原审第三人朱开全,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朱道生,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王其金因与被申请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O10)信行终字第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3)信行申字第8号行政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是颁证行为,而非确权行为,行政复议不是本案必经程序。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O10)信行终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和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行初字第08号行政裁定书。 二、指令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秦 运 忠 审 判 员 沈 继 红 审 判 员 郑 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春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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