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建党与邢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扶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杨建党,男,汉族,1972年8月生,住址扶沟县汴岗镇温楼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许爱生、许全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淑华,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娘家住扶沟县曹里乡马家行政村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扶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杨建党,男,汉族,1972年8月生,住址扶沟县汴岗镇温楼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许爱生、许全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淑华,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娘家住扶沟县曹里乡马家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建党诉被告邢淑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党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爱生、许全合,被告邢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2月1日结婚,2003年4月14日生育一子杨硕博。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从来不给我洗衣、做饭,不下地干活,后被告外出打工近两年,回来后,我们两一直分居。孩子有病她不拿一分钱,白天睡觉,晚上带着孩子看电视。7月30日晚上,她带着孩子看电视近11点,我父亲说她别让孩子看电视了,对孩子的视力不好,被告二话不说,拿起半截西瓜向我父亲脸上砸,我们全家人咽不下这口气。这件事严重地伤害了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硕博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部分不属实,我同意离婚,但婚生儿子一直和我一起生活,离婚后应随我一起生活,要求原告承担每月400元抚养费,抚养到18周岁。我的婚前财产六条被子在原告处,要求返还我。我及我儿子杨硕博的3.2亩责任田归我管理,我儿子的独生子女补助费应归我所有。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杨硕博应当与谁在一起生活。

原告杨建党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邢淑华针对原告杨建党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3均无异议。

被告邢淑华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杨硕博证明一份。证明法庭已经调查了杨硕博,他愿意随被告一起生活,

原告杨建党对被告邢淑华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是孩子在一方在场时出的证明,我不在场,最好能出庭,不是小孩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审查,被告邢淑华对原告杨建党提供的证据1-3均无异议,

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杨硕博出具的证明,与本院调查杨硕博的笔录,相互印证,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告杨建党与被告邢淑华2002年2月1日结婚,2003年4月14日生育一子杨硕博,现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邢淑华在原告杨建党家存放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两条。被告邢淑华在汴岗镇温楼行政村兰子杨村分得责任田1.6亩。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7月30日,被告邢淑华与原告的父亲生气后带着婚生子杨硕博离家外出,在郑州市居住打工。原告杨建党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邢淑华离婚。庭审中,被告邢淑华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子女。因子女抚养问题,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未达成协议。杨硕博已年满十周岁,已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杨建党在汴岗镇人民政府临时组织的应急分队工作每月工资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据此规定,因杨硕博已年满十周岁,已明确表示原、被告离婚后随被告一起生活,所以原告请求婚生子杨硕博随其一起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离婚后,原告应负担婚生子杨硕博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离婚后,原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家存放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两条应当归被告所有。被告邢淑华在汴岗镇温楼行政村兰子杨村分得的1.6亩责任田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被告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建党与被告邢淑华离婚。

二、婚生子杨硕博随被告邢淑华一起生活,原告杨建党一次性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18200元【(800元/月×25%) ×7年零7个月】 。

三、被告在原告家存放的婚前财产被子两条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邢淑华在汴岗镇温楼行政村兰子杨村分得的1.6亩责任田由被告经营管理。

五、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50 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世 民

                                      审 判 员   范 娜 娜  

                                      陪 审 员   王 颖 颖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艳 红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齐静玉、齐笑玉寻衅滋事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