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52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变玲,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内乡汇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 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书阁,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 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变玲犯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变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变玲,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万 强 审 判 员 尹 清 红 审 判 员 史 云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锐 |
上一篇:刘志明盗窃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