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南民一终字第58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朱盛,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康,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玉文,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延奇,男。 委托代理人成延风,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县固县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桐柏县固县镇。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任该镇镇长。 上诉人桐柏县林业局与被上诉人成延奇、被上诉人桐柏县固县镇人民政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延奇于2011年12月26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桐柏县林业局支付杨树苗款23000元,桐柏县固县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诉讼费。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桐民初字第054号民事判决。桐柏县林业局不服原判,于2013年6月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桐柏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施康、杨玉文,被上诉人成延奇的委托代理人成延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桐柏县固县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2)桐民初字第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桐柏县林业局。
审 判 长 赵 清 军 审 判 员 王 妮 审 判 员 窦 丁 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庆 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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