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257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培昂,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李培昂醉酒后驾驶豫A7AQ11号轿车,载乘李××和张×二人,从南阳返回南召,行驶至南召县城人民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执勤公安民警将李培昂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李培昂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培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的证言,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报告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载乘他人在道路上长距离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培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郝 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河 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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