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柘民初字第1391号 |
原告张秀霞,女。 被告杨文林,男。 原告张秀霞诉被告杨文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长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原告,原告曾三次提起诉讼离婚,为了孩子均撤回起诉,现双方已分居五年多,被告不让原告进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脱玉米机子由原告使用,其它财产自愿放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在慈圣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二人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女儿杨一某22岁,儿子杨二某19岁。2013年10月30日原告因家务事生气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自觉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且又生育两个孩子,夫妻感情是较为深厚的,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并不影响夫妻关系的和好,且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为了尽可能挽救一个家庭,使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受伤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秀霞与被告杨文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长青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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