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内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刘小彩,女,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郑巧娥,女,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刘小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郑巧娥踪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小彩诉称,被申请人郑巧娥系我母亲,其于2011年8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音讯皆无,现因保险公司纠纷特此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要求郑巧娥的保险指定由申请人刘小彩代管。 经查,被申请人郑巧娥,女,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内黄县石盘屯大理村村民,住该村。于2011年8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在电视台等地多方寻找,皆无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9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郑巧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郑巧娥仍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申请人丈夫刘华贵,在2013年10月23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郑巧娥失踪,但其在公告期间,即2013年11月13日病逝,该案已终结诉讼。郑巧娥与刘华贵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刘小彩,1986年2月24日生,长子刘志军,1990年2月18日生,次女刘晴晴,1999年6月1日生。被申请人之夫刘华贵在2010年6月29日在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太平寿比南山养老两全保险、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为刘华贵,被保险人为郑巧娥,其指定唯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离家出走,时间较长,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未果,申请人刘小彩关于宣告郑巧娥失踪及将郑巧娥的保险指定由其代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郑巧娥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刘小彩为其保险财产代管人。
审 判 员 周现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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