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淮民初字第00906号 |
原告查旭力,男,199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 法定代理人查勇,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查旭力之父。 委托代理人时俊杰,男,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德清,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白楼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旭力诉被告杨德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旭力查撤回对被告杨德清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查旭力负担。
审 判 员 郭秀杰 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 代书 记 员 叶培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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