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1178号 |
原告杜政委,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东林,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 原告杜政委诉被告李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杜政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林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政委诉称,2013年3月份,原告给被告在上街区温馨家园12号楼2单4楼西户做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工资尚欠6100元工资没有支付,写下欠条,签有被告姓名和日期。约定2013年6月15日前结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打电话,也见过被告面催要,被告总说过两天。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上街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望法院判如所请。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1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东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李东林为杜政委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杜政伟工资陆仟壹佰元整¥6100.00元,此前无帐,2013年6月15日之前结算”,李东林对上述欠款予以认可,并称上述欠条中“杜政伟”系笔误,应为“杜政委”。李东林后向杜政委支付上述工资款中的2100元,剩余4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杜政委提交的由被告李东林出具的“欠条”,系原告杜政委与被告李东林之间债权债务的有效凭证。被告李东林未履行支付原告杜政委欠款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对原告杜政委主张被告李东林支付工资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东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政委工资款4000元。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李东林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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