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息民初字第738号 |
原告黄瑞明,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虎,又名王一虎,男,汉族。 原告黄瑞明诉被告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虎在东岳建设新农村,向原告购买水泥100吨,欠款合计1355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向向被告催要无果,故依法起诉,追要欠款及利息。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25日,被告购买原告的水泥,欠原告水泥款13550元,被告于2014年元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拒不还款。 上述事实,有欠条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虎欠原告之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虎欠原告黄瑞明款1355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 二、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0元,由被告王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予交上诉费14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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