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64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江,男。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强,男。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长江与被上诉人张中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长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章,被上诉人张中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咏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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