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22号 |
申请执行人武志华,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启明,男,1946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武志华与被执行人李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武志华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启明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武志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启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武志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启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