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104-1号 |
申请执行人杜娟,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宾丽敏,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宾丽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本市卫东区总库路1号楼3单元3楼西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平房权证字第0301014106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宾丽敏)过户给杜娟。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苗 逢 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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