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152-1号 |
申请执行人王静静,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巧云,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静静诉黄巧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静静于2014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2013)卫民初字第8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行使,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卫民初字第8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逢 雨 代理审判员 吴 林 林 代理审判员 戴 远 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荣 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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