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7号 |
原告冉克英,男,出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 被告李福寿,男,60岁,汉族。 被告周群,男,60岁,汉族。 被告李鹏,男,32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克英诉被告李福寿、周群、李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克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振伟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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