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涧民四初字第140号 |
原告赵某某,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告彭某,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赵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与相识一个月的被告结婚,大儿子1988年12月23日出生,二儿子和女儿是双胞胎,199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多年无数次殴打我,1992年我来洛阳就发现他有作风问题。2011年4月25日到我幼儿园闹事,当晚前额被彭某用鞋跟砸伤长2.5cm,当场晕倒在地,白老师把我送到202医院,皮肤裂伤及颅骨、手指骨折,至今不能弯曲,当时报了警(创业路),一连一个星期来闹事,持斧头大刀向我头上砸,被白老师挡住,晚上输液回来,掐我脖子四次,使我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2014年3月17日下午5点放学,我去开会的地方,人已走完,只好到被告住处问亿诚案件有啥进展,之后我骑车回来,追上我就是几个耳光,按到地上拳打脚踢,从腰间拔出一把尖刀,对着我右肋还骂着要捅死我,正好路过人(刘某)上前制止,使我脱离了危险。只好打110求救。2011年—2014年打110共6次。被告看110来了,把刀藏起来,民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2013年买汇景城房子是我和大儿子两个人出的钱(首付14万),被告一分没拿双方自动放弃,归大儿子彭某甲结婚所有,被告无权占有。双方多年感情已完全破裂,分居5年,请求法院给予判决,早日使我脱离苦海。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夫妻双方共同存款9万元归三个子女,双方不再分割; 被告彭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结婚已26年,还有三个孩子,不能草率决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月8日登记结婚,1988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某甲,1990年11月6日婚生一双胞胎,取名彭某乙、彭某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原告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六年,并生育三个子女,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庭审中,被告彭某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多给对方一些理解和包容,以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完整的婚姻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丹 丹 人民陪审员 杨 建 省 人民陪审员 王 湘 炎
二0一四年 六 月二十 日
书 记 员 刘 会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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