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31号 |
原告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浩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长青,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铁匠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 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已将拖欠该公司的货款付清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8元减半收取为4139元,由原告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松峰 审 判 员 吕淼霞 人民陪审员 曹 霖 二Ο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