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04号 |
原告孟要军,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10月4日。 被告石书奎,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2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要军诉被告石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要军于2014年 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石书奎已偿还借款5000元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石书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要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要军撤回对被告石书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要军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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