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00号 |
原告胡翠芳,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正,新密市岳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秀庄,男,193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芳诉被告李秀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翠芳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秀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翠芳撤回对被告李秀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胡翠芳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Ο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上一篇:河南成成纸管有限公司与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