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4号 |
原告新密市成成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顾家庄组。 法定代表人刘进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宏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春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成成纸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密市成成纸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 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案情需要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成成纸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成成纸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为2219元,由原告新密市成成纸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松峰 代理审判员 杨世俊 人民陪审员 李全义 二Ο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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