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780号 |
原告郭晓鑫,女,回族,1993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丽,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马新洲,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 原告郭晓鑫与被告马新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鑫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晓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晓鑫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晓鑫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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