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969号 |
原告郭小萍,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文斌,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郭小萍与被告李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小萍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小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小萍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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