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797号 |
原告徐全红,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洪锋,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全红与被告倪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全红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全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全红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全红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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