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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许昭购买假币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川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许昭,男。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于2014年1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购买假币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2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川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许昭,男。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于2014年1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购买假币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娄素娟,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许昭犯购买假币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袁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许昭及其辩护人娄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朱许昭在河南省禹州市金箔瀚洗浴中心工作时认识了一名自称叫郑小伟的男子。在一次吃饭过程中,郑小伟称手中有仿真版50元人民币,并将其中两张让被告人朱许昭去验明真伪。朱许昭到信用社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朱许昭是真币。2014年1月初,郑小伟给被告人朱许昭联系让其到周口玩看看他的仿真版人民币。到周口见面后,郑小伟拿出自称是几沓仿真版的人民币让朱许昭看,并称手中有60万元的仿真版人民币,可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朱许昭到周口后见到郑小伟,郑小伟将朱许昭带到滨江国际北边的滨河路上见到一个叫“二哥”的人,随后被告人朱许昭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郑小伟、“二哥”手中购买50元面值假币25沓,共计26万元。交易后朱许昭发现其购买的25沓假币中,每沓只有前后两张为50元面值复印的假币,中间均为冥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许昭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又系犯罪未遂,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朱许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认定的数额有异议,辩称不应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其买的是不能流通的冥币,并多次受人引诱也是受害者。被告人朱许昭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辩护认为认定被告人朱许昭构成购买假币罪的证据不足,在本案证据中,银行出具的鉴定书和没收收据显示为25张人民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显示为50张单面,假币的照片也并未显示数额,定罪及数额的认定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购买假币的数额应按显示的实际购买的冥币及假币数额;被告人朱许昭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朱许昭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且家庭困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朱许昭在河南省禹州市金箔瀚洗浴中心工作时认识了一名自称叫郑小伟的男子。在一次吃饭过程中,郑小伟称手中有仿真版50元人民币,并将其中两张让被告人朱许昭去验明真伪。被告人朱许昭到信用社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其是真币。2014年1月初,郑小伟让被告人朱许昭到周口来看他的仿真版人民币。到周口见面后,郑小伟拿出几沓仿真版的人民币让朱许昭看,并称手中有60万元的仿真版人民币,可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朱许昭到周口后见到郑小伟,郑小伟将被告人朱许昭带到滨江国际北边的滨河路上见到一个叫“二哥”的人,随后被告人朱许昭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郑小伟、“二哥”手中购买50元面值25沓假币,共计26万元。交易后被告人朱许昭发现其购买的25沓假币中,每沓只有前后两张为50元面值复印的假币,中间均为冥币。当日,被告人朱许昭感觉自己上当受骗,报警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朱许昭供述:今天上午我在周口市滨江国际门口附近的地方买一男子的假币,被他骗了6万元现金。2013年12月份,自称叫郑小伟的经常来禹州市金箔瀚洗浴中心洗澡,还请了我吃了两次饭,郑小伟拿出两张50元的说是仿真版人民币,我拿着钱到信用社,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是真钱。一个星期前,郑小伟让我来周口看看他的仿真版人民币,我们是在周口市交通路欧派金帝咖啡厅见的面,当时郑小伟就拿出几沓50元面值的人民币,我看看和真的人民币很相像,郑小伟说总共60万元的仿真人民币,30万元钱可以买走,我当时说回去考虑一下,回到禹州市后,我们说定我用16万元钱买郑小伟手里的26万元的仿真版人民币。我就给亲戚朋友借了6万元现金,剩余的10万元钱,用我朋友李飞银行卡上的现金到周口转帐,到时间用完后多还给他2万元好处费,今天我和李飞开车从禹州市来到周口市,后我给郑小伟联系,郑小伟让我到周口大闸路钱柜找他,并说让我一个人来,我自己在钱柜见到郑小伟后,郑小伟问我钱拿了没有,我说带了6万元现金,郑小伟说先拿着钱过去到周口市滨江国际附近,其二哥在那里等着交货呢,我们就打的到滨河路上见到二哥,二哥说先看货吧并拿出一个包,里面装的全是成沓的50元仿真人民币,并说这是30万元的仿真人民币,我验了货发现那些钱和真的差不多,二哥就问我拿了多少钱,我说拿了6万元现金,他说怎么拿的这么少,郑小伟说我是他的老表,钱的事以后交易再算。二哥就从包里拿出4万元,把剩余的26万元连包都给了我,我把6万元现金给了二哥,我拿了钱后就自己打的到周口市中心车站,下车后发现包里的26万元都是冥币,于是我就报警了。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朱许昭出生日期等个人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在朱许昭处扣押假人民币50张(半面)。

4、假币照片两张:25沓假币照片。

5、受案登记表:购买假币发现都是冥币后朱许昭报警情况。

6、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送检的25张50元劵属复印版假币,及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明属实,能够证实被告人朱许昭购买假币的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许昭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许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许昭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购买假币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只要行为人购买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犯罪既遂。但是,购买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本案中,被告人朱许昭所购买假币的真实面额并非是之前与出售假币的人商定的26万元,虽然只是1250元,其余均为冥币,但仍应按购买假币26万元未遂来处理。故被告人朱许昭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购买的数额应按实际购买的冥币及假币的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许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许昭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国君

                                             审  判  员    刘红兵

                                             审  判  员    孙  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莉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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