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上刑二初字第292号 |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8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5NQ15的轿车,沿上蔡县蔡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新汽车站北门附近时,因躲避行人逆向行驶,撞上由东向西行驶的关某某所驾驶的豫QQ4891轿车,导致关某某所驾驶的的车辆失控撞上三节护栏。因被告人孟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速度过快,尾部又撞在停放在路边的张某某所驾驶的豫A728YZ轿车。造成关某某驾驶车辆乘车人齐某某、李某某受伤、三车损坏、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40mg/100 ml。 另查明,豫A5NQ15轿车损失价值为26560元;豫A728YZ轿车损失价值为2160元;豫QQ4891轿车损失价值为24320元,护栏损失价值为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齐某某、孙某某、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250号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上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证明、上公交(认)字第2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和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孟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江勇 |
上一篇:毛百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