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长民初字第01635号 |
原告周亚琼,女,汉族,1986年12月17日生,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周琴,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张超峰,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杨晓龙,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栗永刚,男,汉族,1976年5月3日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 原告周亚琼诉被告张超峰、杨晓龙、栗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在公证部门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而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亚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平军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艳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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