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长民初字第01602号 |
原告李玉昌,男,汉族,1944年11月17日生,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小伟,男,汉族,1973年7月9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李大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李保伟,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李伟琴,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住长葛市。 原告李玉昌诉被告李小伟、李大伟、李保伟、李伟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玉昌死亡,应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审 判 员 张平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艳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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