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976号 |
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男,汉族,1969年8月6日生。 被执行人杨健伟,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440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健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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